案情简要
75年78年,爷爷奶奶相继去逝,爷爷奶奶在生前中,因当时的路线教育运动中,将原老房,两个口面,六个小间中的,一半抵押给当时的生产队,后生产队将其变卖给当时的赤江信用社.82年,父亲去逝.姑姑还未成年,84年姑姑出嫁...当时由母亲置办的简单嫁妆.因家庭条件不好,姑姑出嫁后,很少与我们联系.83年开始我母亲独自一人信访原抵押给生产队的房屋产权归属.经过长达13年的信访,我母亲在96年拿回了原抵押的房屋.并办理了相关产权.房屋产权面积为95.1平米(其中一半是我母亲信访拿回来的,当初只有47.5平米).产权登记所属只有我母亲一人.99年因我们成年,房屋不够住,又由我母亲改扩建后入住.2004年,开发商拆迁,丈量面积为188.16平米,(有开发商丈量清单为证).后还房257.54平米,超出原房屋面积80多平米,开发之前没有门市,门市是由我们拿出8万余元购买.(有与开发商签订的拆迁合同为证)事情就来了,2009年,出嫁30多年的姑姑要求平均分割财产,案由共同共有,请问,这个理由成立吗?我个人理解共同共有的前提是继承吧,而且所有有效登记,所有人只有我母亲一人!!结果二审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如下判决:判决一套房屋面积为99.56平米给对方,门市一个,面积为29.57平米....我就纳闷了....一下判出了一半给对方,对我们改扩建的事实不予认可,超面积购买的,不予认可,房屋装修款,不予认可.检察院出面提起再审建议,法院调解不下,回复不予重审....我真不知道这法院是给钱门开的?还是给权力门开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敢这么判,判错了,还不认账...
好,我们退一步讲,姑姑你有,哪么我请问原主审发官,她应该分多少?现有的一半?不合理吧,各位看官觉得呢?按照现有法律,她是否超过了继承时效??就算有,是不是应该只分得原47.5平米的一半//另一半是我爷爷妈妈在世前变卖抵押的,是不存在遗留的...之后是我母亲一人独立上访十多年追讨回来的...就不应该划给她了吧.....请问巴中中级人民法院原主审法官,李楠民,你如何将我自行购买超面积平米,也分给她??原没有门市只有住房,为何判我一个门市给她?原还房是清水房,为何把我现装修并入住的现成房判给她?为什么在对方只有言证而无其它证据的情况下,我方原始所有书面证据,丈量清单,信访出文,拆迁合同,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结算清单,证人证言,不采纳?判决书上也不引用,不体现...只列举对方的几个言词,就如此草率的做如此判决???巴中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王强同志...就这么的不容易见???不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官???习大大提出的为民服务,廉洁奉公,只是口号?????
各位网友....帮我评评理...................谢谢!!!!!!!
联系电话:13882421550
中国要是施行80%的遗产税。。我想这类的司法纠纷就少了很多!@
有道理。:lol但这是不可能的。
你说的很有道理,支持!
学林冲雪夜上梁山,你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