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边未婚,毕业后工作需要户口迁到省外,现在有需要需要迁回湄洲岛,收到通知需要开具未婚证明,但10月起不能接受个人开具未婚证明申请,这个应该内部公对公发函寻证。这块还望相关部门指导,目的是迁回老家。
李市民您好,为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要求,民政部于今年8月底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除渉台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公证事项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我市按照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于今年10月8日起正式执行上述文件。
民政部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前,已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建部、银监会等婚姻证明使用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并正式发文征求意见,上述部委并未提出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因此,地方房管、公证、银行、公安等原婚姻证明使用的部门或单位均不应再向当事人索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并不是不提供婚姻登记信息,而是让信息在相关部门间传递,让老百姓不跑冤枉路。
一是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不等同于不提供婚姻登记信息。《通知》规定不再出具证明,但也明确提出了部门间信息核对的要求,不再出具证明并不意味不再提供信息。二是部门间信息核对并不是对所有的需求都提供信息核对。仅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需要使用婚姻证明的部门才提供部门间信息核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无权也无需进行部门间信息核对。三是部门间信息核对,并不仅限于网络连接、网络共享一种方式。如相关部门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还可以通过公函往来、移动存储介质交换等多种方式,在部门间直接完成信息核对工作。 若您仍有未解事项可电话咨询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联系电话2280751.(莆田市民政局于 2015-12-3 14: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