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从潍坊市环保局获悉,今年7月份,潍坊市共作出21条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其中,有7家企业因存在“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等问题被责令停产。
1、潍坊金健塑胶管材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PPR塑料管材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零伍佰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昌邑市双益纺织厂
环境违法行为:棉白布纺织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壹拾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3、潍坊市东晖纺织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纺织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4、昌邑市天龙纺织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棉白布纺织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5、潍坊市荣亨纺织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帆布纺织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6、潍坊市弘昌纺织厂
环境违法行为:棉白布纺织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7、潍坊市九天木业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相框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零肆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8、潍坊本信利印染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暗管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
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9、康连成(潍坊高新区康源建筑材料经销处)
环境违法行为:年产1500吨腻子粉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10、潍坊迪奥食品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11、潍坊迪奥食品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叁佰贰拾伍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12、潍坊美制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磷化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佰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3、潍坊美制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14、潍坊众大合金铸造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铸造加工项目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贰佰陆拾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15、汇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16、汇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对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废塑料未建设贮存场所。
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17、汇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伍拾元伍角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18、汇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进口固体废物未完全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19、汇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涉嫌固体废物贮存未落实“三防”措施。
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20、山东联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壹佰贰拾陆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21、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