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被征收,补偿协议尚未签署,
武汉市江汉区4名房主却发现自己的房产证
已被拆迁公司员工通过房管部门注销。
经办此事的拆迁公司工作人员表示:
注销这些房主的房产证
是依照国家和武汉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没有任何问题。
1999年,当事人魏先生在江汉区滑坡路住宅商店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2013年,江汉区政府对该小区下达了征收决定书。当年底,魏先生搬离了小区。几年来,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和他进行了多次谈判,双方一直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前不久,魏先生想买房,他在查询自己的房屋信息时惊讶发现自己名下一套房都没有。
“我在滑坡路住宅商店的房子的两证一直都在我手上,为什么会显示没房呢?”魏先生感到十分意外。
9月4日,他到江汉区房管局查询发现,自己的房子在2017年6月被一名姓尹的男子作为被委托人申请注销了。
魏先生对这位尹先生并不陌生,对方正是负责征收他房子的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之前一直在和他沟通征收补偿的事宜。
“为什么房产证在我手上,在我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拆迁公司的人能找房管局注销我的房产证呢?”魏先生十分不解。
张女士是另外一位房产证被注销的屋主,和魏先生住在同一小区,她介绍了和魏先生相似的经历。张女士介绍,包括他们在内,小区共有4名屋主的房产证被注销。
9月13日上午,尹先生表示,自己已经调离了拆迁公司,但对魏先生等人房产证被注销的过程比较清楚。
尹先生介绍:魏先生等几名屋主的房产证确实被拆迁公司向区房管局申请注销的,这个过程完全依法依规,没有任何问题。
他表示,由于魏先生等几户业主要价太高,双方多次沟通都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征收进度缓慢。
2015年、2016年,拆迁公司向魏先生等屋主下达了由区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媒体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后60天内,这些屋主未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拆迁公司随后向江汉区房管局提出申请,注销了魏先生等屋主的房产证。
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一名孙姓工作人员:对于被政府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凭借征收补偿决定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
来源 | 楚天都市报
编辑 | 袁筱
出品 |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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