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

尊敬的市领导:
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阅看我的来信,在此,祝领导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现我有几个问题想打扰一下领导,请领导帮忙求解。问题:1、现役军人(军官、志愿兵、义务兵等)在部队有立功受奖,军人入伍所在地地方政府是否有给予抚恤优待等奖励;2、抚恤优待奖励部门是哪个部门具体承办,奖励项目是什么;3、为何在龙岩市这样的红土地革命老区,很少看到军人被关心重视的身影(习主席也是军转干部呀),咱们国家可是革命军人和老百姓艰苦奋斗,打出来的江山呀;4、建议适时检查有关部门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政策条例制度,通报工作情况;5、据所知,立功受奖喜报寄往市区武装部一月有余,请问是自己去取,还是武装部收到会查询该同志家庭联系呢,会不会连武装部都不知道自己的市区有几个人,谁谁谁去部队了吧?
最后,感谢领导的耐心阅读,希望领导能高度重视!
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0%;(二)被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40%;
(三)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四)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五)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按照前款规定的最高等级奖励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规定:“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其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其标准不低于:(一)被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0%;(二)荣立二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60%;(三)荣立三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30%;(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最高等级标准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
优待金发放单位是义务兵家属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义务兵立功喜报由部队寄给地方政府后,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送给其家属。
(龙岩市民政局于 2014-6-3 16:1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