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本人丘铭昌于2014年10月11号,早上约8点左右在苏溪桥上开小货车和同向车道行驶的摩托车(涂亮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起因是这样的:我车一直在左车道正常行驶,对方车在右车道正常行驶并同行,大约在前100米左右位置开始,对方摩托车(涂亮生)向我行驶车道靠过来也没有打转向灯超我车道,同我并行,我为了安全考虑,有提醒对方。但对方有故意行为向我车靠拢,我减速,他也减速,我想停车,但怕后面有来车追尾,在和我同车道并行过程中,我车身基本在对方摩托车前面,为了安全我不得已还压双实线避让。我在后视镜看到对方还是向我车身上靠(斜行)。 发生交通事故(此路段有交通监控为证,和民警现场取证)。我认为此事故是对方(涂亮生)驾驶摩托车违章在先造成的交通事故,有严重违法行为。在后面的事故处理中邱雄伟民警执法不公,说我有保险40多万,把责任归我,扣我车。叫我去医院拿对方(涂亮生)疾病证明书,就可以放车,我去拿了给邱雄伟民警,还是不给我放车,说我不签字认错就不放车,不得以我在多项文件上签字,并不允许我在文件上拍照,又没有向我解释文件内容,才给我放车单(因为我车扣在那边停车场一天停车费说要40元,经多次交涉后,又说只要20元一天停车费。)。事故是对方违章在先造成的交通事故,邱伟雄民警怎么会让我负全部责任?希望有关部门给我这个弱势群体一个合理、合法的 。
本人今天上午(10月15号)到邱伟雄办公室理论,还被4到5个民警围上来抓伤、推我。请问这个是文明执法吗?
申诉人:丘铭昌
2014年 10月 15日
丘铭昌,你好
你的来邮已悉知,现回复如下:
2014年10月11日07时30分许,你驾驶闽FM2102号小型货车由西安南路莲花灯控沿西安南路往水泵厂灯控方向行驶,途经事发路段,超车时与右侧同向行驶的由涂某生驾驶的闽FPZ904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涂某生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和调取当日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事故事实清晰明确。2014年10月11日8时许,民警勘查完现场,为进一步确认事故事实,保存事故证据,依法对你和涂某生的车辆进行暂扣,同时开具了车辆暂扣单,并马上到分局监控中心调取了事故现场录像。10月11日中午13时许,你拿了一份医院出具的有关涂某生伤情疾病证明书过来找办案民警,而医院出具的伤情证明,是让民警了解伤者伤情,以便民警启用哪种程序处理该事故。暂扣车辆是为了检验车辆和比对车辆碰刮痕迹的需要。针对你所提出只需要疾病证明书就可以放车,事实不存在,也不符合事故处理程序。2014年10月13日上午9时许,你的爱人来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要求放车,民警和伤者涂某生联系,问是否能自行前来处理该事故,涂某生告知民警说要到下午挂完点滴后,才能来。民警马上告知你爱人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理,下午会给双方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午15时许,双方来到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对其双方播放了调取的事故过程录像,对其双方讲解了事故过程,及分析了事故中所存在的过错,双方表示理解,之后双方在简易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民警于当日下午将事故认定书盖章后,送达事故双方,并开具了交通事故车辆放车审批单。双方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于当天向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递交了调解申请书。期间,你要求对事故认定书进行拍照,民警告知在盖好事故处理章后会给其一份,不需要拍照。针对你反映的“强迫签字,不认错就不放车,和未向双方解释签字内容及不让其拍照”的事实不存在。2014年10月15日上午,你以要对你所签字的法律文书进行拍照,办案民警随即从调解委员会调取了该案件材料,给予你拍照,你假装掏手机拍照,突然撕毁你递交的调解申请书,并塞进嘴巴吞咽,同时大说自己没有签过类似的法律文书。在隔壁办公室的几位民警听到你大声喧哗的声音,随即赶来劝阻你想继续撕毁其他法律文书的行为,并将你劝至办公室门外。对此,你在信访件中提出的“民警围上去将其抓伤、推搡”的情况不存在。而关于停车场收费问题,该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是由新罗区物价局核准的,与事故处理无关。综上所述,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在整个事故处理过程中,在事故责任明确认定后,从双方当事人根本利益出发,在规定的时效内争取抓紧办,尽快办,事故处理程序正确,主动作为,不存在交通事故执法不公之情况。在此,感谢你的来帖反映,希望你能理解并继续支持我区公安交通工作。
(新罗公安分局于 2014-10-27 15:4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