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学习企业所得税(企业政策性搬迁)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政策性搬迁,一般而言,因如下需要进行的搬迁是政策性搬迁:
1、因国防和外交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上述政策性搬迁,在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和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这些定义为搬迁收入。
但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还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我们定义为搬迁支出。
其次,按规定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企业应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如不能单独管理和核算的,税务机关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搬迁年度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凡在公告实行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的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进行费用摊销。
凡在施行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按国税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用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如涉及补价的,还需要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