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南门村三立公司强行从我屋脊梁架设高压线路严重影响居住安全

花垣镇三立公司强行从我屋脊梁架设高压线路严重影响我居住人身生命安全和改建房屋酿酒生产等上访请求遭遣隋况的记叙呈述
呈述人:张秀凤,女,土家族,住湖南省花垣县镇南门村4组,身份证号:433124195708220028,电话:15274391380。
一、强行架线的问题
当时架线我们要求:今后房屋升高留建三层余地,结果架了没照办,高度达不到,我们用生命安全用布袋吊在高压线上,换来的第一份协议。三立公司后来不履行。
二、2006年4月8日找建委办手续,因为线路高度不够不予批建,建委问:线是那个单位所架设,我说是三立公司,他们要求找三证公司把线升高,结果三立不同意按原协议升高,我多次找到有关单位和县领导,他们要给我四万元钱废止原架线协议,对电力有污染,影响线下人民群众人的生命安全要用钱废止原协议、我们老百姓不懂,你们政府也不懂,高压线从层顶上经过没有达到安全高度,你们认为可不可以?
三、我再次找建委,2007年7月6日:建委答复房屋要升高可以,但,要排除高压线,找三立公司,他们不履行协议,不能升高或绕:道,找镇、县领导也不支持。致使我的房子不台净得到及时升高,我不上访怎么办?
四、房予升高,得不到批准,我不得已于2006年1 0月10日上访,可你们用粗暴的方式,刚到北京车站刚下车,遭拦劫抓捕、殴打致晕死,前后几次上访,被殴打晕死三次送到北京二医院救治,舒醒过后过知道是花垣镇秧书记,候镇长、信访局.董局长三人,问我有什么要求,我说我要去国务院,关于与三立集团公司所签的架线协议,是否只有半年为有效期,你们认为这个架线协议是否也只有半年为有效期,秧书记说:合同是长期有效的。叫我不要去国务院了,回去一定按照合同给予解决。
五、回来后,2006年10月25日在县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县信访局龙局长、懂主任主持会议,花垣镇秧书记侯镇长在场,村委会有吴书记向村长在场,三立有陈总在场,同意按同等条件找地基搬迂,屋场地基已经找好,后来说国土局冻结办手续,不搬了,2006年11月4日,到三立陈总吴书记、有陈总吴书记、向村长在场问我要多少钱,我说不要钱,只要地基,他们说地基搞不好,只有从钱上过,一次性补偿,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逼问我要多少钱,我只讲35万元(注:如按我的住地状况根本是办不到同等地基的我并未喊高)他们说要商量,约定2006年11月6日去厂里,按时去厂,找到陈总(村书记村长亦在场),他们说升高和绕道或给4万块钱三种办法,我同意升高绕道,坚持不要钱进行处理,2008年7月1日到三立集团找到龚副县长,他说叫信访局周刚局长了解情况,2008年9月l0日,龚县长叫我拿原建房的一切手续,如有手续,就公平公正处理,否则就不予授理,2006年9月11日我送建房一切手续时,龚县长不接受,并说手续不准数,合同只有六个月的有效期,我听到他反口了,并讲了蛮话,我准备用手机录音时,他就威胁我,不准录像和录音,并说他们的讲话,是受法律保护的,摄领导的录音录像,是要坐牢的。
2008年10月7日,我找到县领导,他说,这高压线离地面只有十米,建房批两层,屋建后离线4米高就行+了,一切手续免费办,答应一个人进三立集团就业,另给钱四万,不同意你到法院告状,法院敢判决原架线协议合法长期有效,我县长都不当了,找胡锦涛也是空的,如果找到了,他派人下来了解,是找你或是找我,我会交待清楚,房子升高只能批两层我要求建四层,为了缓和矛盾,我同意建三层,他们也不同意,同意两层,并另补四万元,我不要,我坚持建三层,现在住房基地低于原国道,建房屋基要垫高一米,第一层四米,第二层3米半,第三层2.5米计11米,建房的费用我自己负责,只要找人帮修好,水、电、路都通后,我答应奖励2万元给做辛苦费,领导说:你为了建房,这几年,你跑上跑下辛苦了,那四万你要拿,我以政府名义这四万元还是给你,你先把钱拿了,我才给你办建房手续。为了办好手续我才拿这钱。
2009年3月2日,我去建委办改建手续时,建委一个副局长说:高压线离房屋没有达到15米高度不能批,我说:是领导同意了,他说,你去找领导签字,我找县领导叫他签字,他打建设局电话叫他屋批两层上面有4米就行了,我到建设局,找到局长他叫我写保证书,若出现任何事故,由我本人负责,写了保证可以批,若不写,一层都不敢批。当时我打电话,我。说触电事故一切我不负责,其他事故我可以完全负责,领导说:一切什么事故都是由你负责我批(包括触电事故)。这是不是领导在讲蛮话?
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明确提出,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依法治国,高压线从居民房屋顶上通过,要达到一一定的安全高度,安全高度达不到,是法律不允许的,中央一再强调:法不授权不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高压线高度达不到安全要求,三立公司强行架设,违背法律法规,高压线的电源像一颗定时炸弹,威胁线下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人民政府,应该知道这种危险,如果放从三立公司违法架设,是政府的不作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因为政府某些工作官员的不作为,我才级级上访,直到2014年,中央要求不要越级上访,在2014年5月1日之前上访,国家政策当时是允许的,但是政府某些执法工作人员,对我上访采取粗暴拦助,抓捕殴打、关押、晕死三次,是政策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前面我曾讲过,法不援权不可为,我要问,我上访违背国家那一条法律法规,高压线从我住房上空通过,高度达不到安全要求,这是电力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有法规定必须为,为什么执法工作官员不但不为,还要对我采取粗暴,拦助、殴打、关押、造成我的精神,身体伤害?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在上访过程中,政府某些官员对我说,越级上访就是犯法,我不知道,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那一条规定越级上访就是犯法,请出示法律依据,况且20 14年中央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对越级上访不支持、不受理,并来讲越级上访是犯法呀!我以前,遭拦截、殴打、关押对我人身的摧残是多么的残酷!我又不是神精病人,去越级上访,为了我的合法权益,一开始提出:我用性命换来的与三立集团公司所签的协议,请求公司履行,公司不履行、请求镇、县领导出面监督履行,中央一再强调,法不授权不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高压线高度达不到安全要求,三立公司强行架设,违背法律法规,高压线的电源像一颗定时炸弹,威胁线下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人民政府,应该知道这种危险,如果放从三立公司所为,属于政府的不作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因为政府某些工作人员不作为,我才级级上访,直到2014年中央要求不要越级上访,我是在2014年之前上访,国家政策当时是允许,但是政府某些执法工作人员,对我上访,采取粗暴拦劫、殴打、关押、晕死三次,造成我的人身损害,是政策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我才不得以,放弃酒厂的生产经营,到上级领导机关上访,我错在那里?由于我的坚持,后来公司才。把线路升高,虽然线路升高了,但迟了,如果在2006年及时升高,我的建房费用就比现在少得多,如在2006年建房,工人日工资只是几十元,现在少则200多元,材料费如水泥、砂石、条木等,原杉条只是一二十元一根,现在则须七至八十元,原来建三层楼房只须几十万元,现在须一两百万元,这些造价差额都是政府官员不及时组织公平公正、监督三立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原协议所致,这个损失,难道领导机关没有任何责任呢?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但领导不作为。责任不可推卸。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所受到的损失,人身伤害顾然三立集团公司负有完全的责任,但是镇、县接访的官员,由于不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给予即时解决处理,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2015年8月7日我村书记通知我去县信访局会议室,有政法委书记、信访局长主持会议,称州委转下的糜烂案子。
2015年于8月20日至9月15日,在这段时,约定给予几个时间解决,但又约于2015年11月3日到信访局约定不超过11月20日。
上述问题以2006年至2015年11月止一直推拖得不到解决,在推拖年代多次信访到州、省、中央北京,在北京逢角装安原冷派出所受10天8天的软禁,沿途三次被抓扯拉上下车三次昏死,三次送医院抢救,得救我一个不识文化的弱女子,他们叫我非访破坏十八大等罪名,我个人利益遭受到侵害,当地权力一不解决二不允许上访求解决,我要求中纪委督促地方权力机构解决赔偿我建房差价费、酿酒生产、人身精神伤害等赔偿资会。
呈述请求人:张秀凤
2015年12月23日
时刻网友1450918684178:回复:花垣县南门村三立公司强行从我屋脊梁架设高压线路严重影响居住安全 这是官官相富的后果2015-12-24 08:50:52

时刻网友1450918741742:回复:花垣县南门村三立公司强行从我屋脊梁架设高压线路严重影响居住安全 这是官皮相富的后果2015-12-24 08:51:49

网友20151226150026:每时每刻 加大上访力度吧!山高皇帝远猴子称霸王!2015-12-26 15:00:26

老实人-945:深有同感! 深有同感!!!2016-04-30 17: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