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简单的民事案子,在过程中出现了一件很离奇的事......


证据原件不知去向,变成一张复印件
事由是这样:
男方与女方离婚后为财产事再次协商,双方协商后,男方同意把房产证写女方名字那套房子归女方所有,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事隔数月,男方不同意那套房子归女方所有,要求女方提供过户手续,双方争论后,女方拿出当时协商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给男方看,男方就无话可说就离开了,近十多天后男方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巡回法庭(南湖区大桥法庭)起诉。
过程:
2013年2月17日男方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巡回法庭(南湖区大桥法庭)起诉,
第一次开庭:2013年3月13日,女方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补充协议原件,男方当时不承认协议上的字是他鉴的,男方代理人提出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事后由南湖区法院向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提交笔迹鉴定,2013年4月15日鉴定结果出来,笔迹是男方亲自签字的,
第二次开庭:2013年5月9日上午,当审判员向男方提交鉴定书后,男方代理人提出对鉴定的过程要求鉴定所提交详细过程,就这样庭审结束。
第三次开庭:2013年6月20日,男方代理人再次以对鉴定结果提出疑点,在法庭上也拿不出实质的依据来,并要求女方调解,女方不同意,庭审结束后,男方就直接撤诉。可在男方当天撤诉后,法庭也没有通知女方或女方代理人,也没有通知女方代理人取回材料。
就在2013年7月2日男方向南湖区法院民一庭提交起诉书,女方代理人接到南湖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成剑斌电话才知道男方撤诉了,现在南湖区法院民一庭起诉了,并得知26日开庭。也没有书面通知,
2013年7月26日再次开庭,男方还是对鉴定结果提出疑点,结果也是没有结论,就这样庭审结束,
2013年8月13日上午南湖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成剑斌临时性电话通知了女方的代理人到法院,到了后民一庭副庭长成剑斌告知女方代理人马上开庭,当一开庭,民一庭副庭长成剑斌就直接告知女方代理人说:这份补充协议书是复印件,不是原件,女方代理人当场提出:第一次在巡回法庭,当庭就提交的原件,另一个司法鉴定是需要原件,如果是复印件,那么在巡回法庭怎么没有提出来,如果是复印件司法鉴定所肯定会提出要求提供原件的。副庭长成剑斌也没有给予解释。事后就说要么调解,要么判女方败诉,这样庭审结束。
疑点很多:
1.既然是复印件,那么在巡回法庭三次开庭,审判员为什么没有提出来,
2.依照规定,司法鉴定必须提供原件,如果是复印件司法鉴定所不会接收鉴定,但是现在鉴定书已经出来了,说明原件是存在。
3.2013年8月13日上午南湖区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成剑斌(副庭长)为什么电话中通知女方代理人要求他到法院,电话中为什么不说要开庭,女方代理人到了后就告知要开庭,
4. 审判员成剑斌(副庭长),在8月2日下午特地叫女方到法院,翻开那卷宗指着那份补充协议,问女方:是不是这张协议,女方问他这些是巡回法庭(大桥法庭)转交过来的,审判员成剑斌(副庭长)说是的,那女方就说是的,然而审判员成剑斌(副庭长)要求女方在那张补充协议上签个字,等女方签字后成剑斌(副庭长)就问女方这张是原件了,女方就说如果这份从大桥法庭转过来的,那就是原件,然而成剑斌(副庭长)叫了个书记员做了笔录,按常理来说这个程序是不需要做的,那么法院为什么要做这样一个程序呢??
5. 男方撤诉,法庭为什么不告知女方或女方代理人?那卷宗为什么不叫女方代理人取,而大桥法庭直接转交南湖区法院民一庭呢?女方代理人也是在7月2日接到民一庭审判员成剑斌(副庭长)电话才知道男方在大桥法庭撤诉了,现在南湖区法院民一庭起诉了,
6.南湖法院民一庭这个案件该不该受理?同一个案件,在同一个法院,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一事不再理”,是不应该受理的,
这几点说明了什么??
从这个过程来看,那份补充协议书的原件是存在的,如果从开始就是复印件,那么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巡回法庭起诉期间,审判员会看不出是复印件吗?在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笔迹鉴定时,该所会不提出是复印件吗?如果是复印件,那么转到南湖区法院民一庭开庭的7月26日开庭期间,审判员为什么不提出来呢?更想不通的是8月13日那天开庭为什么不提前通知,反而要这样临时性,而且电话通知时不说明要开庭呢?
更无法理解的是7月26日那天开庭审判员为什么不提出这份补充协议是复印件,反而要到8月2日下午成剑斌(副庭长)通知女方本人到法院要女方来辩论这份补充协议,还要女方签字,做笔录等,这些程序是否有必要做呢,如需要做的为什么不在7月26日开庭做呢?这些很明显是拿了一张复印件要女方辩论,做笔录等来设一个圈套。
7月26日到8月13日间,女方代理人多次听到庭内人士的提示,这个案子关心的人很多,
从这个过程中很难相象,这样一个人民都很渴望的人民法院,会出现这样的事,人民还能相信法律的公证吗?需要打官司的公民能轻易把证据交给法院吗?

事情办得这么熟门熟路,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我真信了呀,信了)
果然离奇
南湖法院民一庭就有问题,这个案子不应该受理,“一事不再理”同一个案件,没有新的证据,民一庭不再受理的,民一庭副庭长成剑斌,叫女方去法院做笔录这个过程在司法程序中没有这个程序,民一庭副庭长成剑斌的做法有问题,真值得深度调查,已经有鉴定书了,再第二次开庭说是复印件,这明显男方代理人与法庭有问题,
再说女方代理人也是个白化律师,这个在民一庭开庭时就可以驳回的,唉现在的律师啊真是。。。。。
南湖法院出了这样事,唉,,,,现在这社会,法律的公证性能让百姓信任吗?

这个事得叫秉公不执法和金老师评说评说
有没有在线的律师,来评定一下,南湖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成剑斌要求女方确认这张补充协议。并要求女方在协议上签字,这个程序完全是在给女方设个圈套。那么南湖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成剑斌为什么要这样做呢,是受谁的指何?还是内外勾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