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周五,精选大家比较关注的5~8个财税类热门问题,并附上详细回答,供各位参考、借鉴。
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使用的金税盘丢失了,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文件规定,“第三十九条 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附件10)。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缴的两卡,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
有奖发票的奖项如何设置的?
答:(一)第一次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二)第二次开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
过渡期后,税务机关会不会受理未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办理的涉税事项?
答:过渡期结束后,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过渡期暂定至2017年12月31日,视推行情况进行调整。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是什么?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了方便纳税人准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例如: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
因质量原因退车,车辆购置税退税金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七条规定:“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范围扩展到哪些行业?
答:目前,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公司如果有临时超经营范围的业务需要开票,是否需要先增加经营范围后才能开票,税务说如果是临时的业务可以增加税种后开票,无需再做工商经营范围的变更,这种处理方法是否可行?是否违反文件规定?
答:临时性的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允许的。这样做不违反税务相关规定。但是最好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行为,工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的《责令停止经营通知书》或《行政告诫书》,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限期办理相关证照。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上述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前提是“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
比如,建筑安装企业领购了建筑业发票,而临时从事材料销售业务,由于销售业务超出了建筑业发票的使用范围,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