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如果公职人员把户口回迁农村了,按规定是不是不可以参加农村的分配权?比如宅基地分配,征地款的分红等。如果以后参与了农村的分配是不是违反了党纪可以处罚?想请问具体怎么处罚的?是不是影响退休金?还是公职?
男方非农的公职人员,婚后女方户籍迁男方,非农。 男方后来又把户籍迁回农村,妻子,小孩也跟着男方回农村。女方非农非公职。这样的情况男方如果不能参与分红,女方是否也可以参与农村的分配权?如果出现征地分红情况下,女方有分红,男方没有分配权,但男方处理征地工作的话。家属里面有利益纠葛,男方是否可以有效处理纠纷与征地问题?女方跟着男方回迁农村,就算女方非公职,男方没有农村分配权的情况下,女方也没有是不是公平点。
请问上面怎么具体处理公职人员回迁农村及配偶跟着回去农村参与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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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指引下进行的村民自治管理事项之一,各地做法差异较大,不能简单地依据户口性质、工作单位类别而判定。目前,我省对此的主要宏观政策依据主要是《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第十五条;具体情况还涉及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各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所在区域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不同则政策情况可能迥异,情况较为复杂,难以一概而论。因此,建议您向所在区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村集体作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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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4 14: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