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住建局领导我省对商品房小区里面的社区用房是如何规定的?按建筑面积的多少比例留取给业主使用,产权归谁?收益怎么分配?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要走怎样的程序要求建设单位移交出来,开发商不移交的话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谢谢!
经了解,该信访事项不属于我局管辖。我省对商品房小区里面的社区用房是如何规定的?按建筑面积的多少比例留取给业主使用,产权归谁?收益怎么分配?建议转规划部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要走怎样的程序要求建设单位移交出来,开发商不移交的话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建议转新罗区住建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14-8-22 15:51回复)
您好,您的诉求编号LY14082100021号诉求件已收悉,现将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社区用房的配置问题,根据龙政综【2009】147号文件规定,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服务群众所需的办公和服务用房。该社区用房是给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使用,产权不属于业主,因此不存在收益分配问题。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均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8月27日
(新罗区住建局于 2014-8-28 10:38回复)
根据福建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推进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06]7号)、龙岩市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9]147号)和《关于社区用房移交及剩余用房的产权确认办证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府办协调会议纪要([2012]16号)文件精神,社区用房按规定要求移交新罗区人民政府,物业用房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移交给全体业主,移交后剩余的社区用房属建设单位所有。(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于 2014-9-4 09:4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