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的文件规定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征收有三种情况,若分包方是一般纳税人且符合文件规定选择简易征收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3%,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能变更。 但是若分包方之前是小规模纳税人后面成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收入按照3%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按照适用税率11%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是符合规定的。具体分包方的情况,公司可以和分包方确认后再根据文件规定进行判断。
文件依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