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依据的行政限制(机打发票开票金额限制)应当取消
我们是宁德市周宁县的个体工商户。目前我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许可经营户使用机打发票金额上,还存在限制开票金额,经了解,不同的县(市)区金额限制不同。我们认为这种限制开票金额是无任何意义的行政许可行为。因为现今时代,税务发票管理已从原有的手工发票转作电脑开具发票,并将开票数据实时上传到税务系统的电脑上,开具的单位、项目、金额等要素一清二楚,某店每月经营额多少税务部门也同步掌握中。比如某店要开具一张2000元的发票,按照国税发票管理,国税发票(限额1000元)的就要开具2张,或者地税发票(500元限额)就要开具4张。开一张2000元和开2张1000元或4张500元的发票金额上难道还有什么不同吗?请问这样的限制能起到什么作用?无非是浪费了国家的经费(目前领取发票不收费,发票印刷成本由国家承担)和经营者的机打的时间和成本而已。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部门在管理发票限额权力上均无任何授权,这样的行政限制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仅凭税务部门的贯用办法和喜好来办理,有违依法治税的原则和建立法制政府的精神,“有权不可以任性(李克强总理语)”。无知的我们,请求税务部门解答我等如下疑问:
一、开票金额的限制有何法律法规依据?难道仅凭领导的喜好来定吗?而且信息不公开。
二、开一张10000元的发票,和开20张500元的发票,难道金额不等吗?也就是说10000≠20×500(小学一级年数学题)?
三、从税务管理上,一张10000元的发票和20张500元的发票有何不同?达到什么管理目标?
四、若限制开票金额无法律依据,若10000还是=20×500元计算没错的话,若为国家节约资金的话,就请立即取消机打发票开票金额限制。
五、跪请税务部门按中央为民办实事的要求,多办点实事,不要玩文字游戏来唬弄我等平民百姓。
周宁县个体工商户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针对上述信访件,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集征管科技科、纳税服务科、监察室人员对诉求中所列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为了加强个体双定户,特别是未达起征点(月销售额在30000元以下)个体定额户的管理,我局做出机打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根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2、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30号)第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3、根据《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机打发票推行的通知》宁地税征函(2011)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个体定期定额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地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定期定额户(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500元,核定国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定期定额户(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元,对查账征收纳税人、定率征收纳税人、定额在30000元(已达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根据经营情况核定开票限额。
因此,实行机打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限定,是我局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做出的加强发票管理的一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对未达起征点(月销售额在30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由于销售额小用票量也少,如确因实际经营需要开具大额发票可到我局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二、按照总局提出的“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36字方针,进一步实施好“扎根工程”,及时贯彻落实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精神,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始终秉持“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服务理念,全力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也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周宁县国家税务局
周宁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日(税务局于 2015-11-5 15:0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