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是调侃对象吗

我是流水号20150813002信件的群众,我查询了处理结果。结果是处理对象:市公安局长。是拿我们老百姓不当一回事吗,还是觉得市公安局长是好大的官吗?请问:能大过中央巡视组吗?我会继续等待父母官的回复!
按照网友陈述:网友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儿子集资办理“农转非”户口(即:买非农业或居民户口),将“农业户口”变成了“非农业户口”,目前公安机关对重复户口进行清理注销,网友得知他儿子在农村的户口还未注销,故提出保留农村户口,注销“农转非”后的城镇户口。按照现行户政管理法规规定答复如下: 一、集资办理“农转非”户口是个人自愿行为 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国大部分市县政府开展了集资办理“农转非”户口,允许农业人口采取集资的方式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很多农业人口纷纷自愿集资办理了“农转非”户口,国家发现集资办理“农转非”户口的问题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一些市县公开出卖城镇户口的通知》(国办发(1988)70号),公安部和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也已单独和联合发出了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公开出卖非农业户口错误做法,对于已经出卖的非农业户口,一律予以注销,在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恢复农业户口。但是,经过公安机关做工作、动员已“农转非”的人员办理恢复农业户口手续,就是没有一人来办理恢复农业户口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均作出了立即停止办理集资“农转非”,对已办理了集资“农转非”的保持现状的办法,当时这种情形全国大都一样。 二、公安派出所注销原农业户口的做法是正确的 近两年来,各地按照公安部的部署开展“户口登记管理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在工作中发现有一部分居民在当初办理了集资办理“农转非”户口后,未回乡(镇)人民政府注销原户口(原“农业户口”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造成了原籍农村和现住地均有户口的现象,形成了重复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规定。公安派出所按照户口迁移程序注销迁出地户口。即:在新的居住地办理了户口登记后注销原居住地的户口。当事人不愿注销重复户口的,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七十二条〔注销户口〕中“……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愿注销重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后拒不接受,公安机关依法做出注销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三、现行户口政策不允许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 该网友,目前你的儿子仍然属于“非农业人口”即:城镇居民。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精神,只能注销你儿子属于重复户口的原“农业户口”。
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