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同第二条类似的问题,就是住宅一楼的入户大厅,与样板房及宣传时的档次落差太大。我们业主保留了样板房的所有照片,照片显示样板房的入户大厅悬挂的是大气的高档水晶挂灯,三面墙都挂有大面积的精美装饰画,且入户大厅面积也比较宽大。而如今业主发现,入户大厅的大灯就是一个普通小气的灯,档次根本没法跟样板房的相提并论。墙面也没有挂装饰画,瓷砖材料也是用市面上低质廉价的产品,面积还缩水了!即使是根据万达自己拟定的购房合同中的条款约定,交付时样板房的配套设施出现断货等情况,万达有权将其更换为其他品牌但同档次质量的产品。而如今,业主都发现被万达当猴耍了,大灯和其他装饰材料完全不是一个档次,万达为了节约这点成本,不仅刻意挑衅业主的智商,还挑衅国家法律法规!故在此要求政府立即要求万达做出整改,停止侵害业主的行为,按照样板房标准重新改造我们的一楼入户大厅!
第四、也是类似问题。万达的地下车库与最初的宣传效果图天差地别!万达在开盘公摊事件曝光后,发文浓墨重笔地介绍小区的各项公共配套档次,入户大厅是其一,另外对车库的宣称也是定位为高端智能停车场,并配发了惊艳的高端效果图。而如今,地下车库装修档次非常低劣,顶面不仅连涂料都不刷,消防管道和防火分区设置也是乱七八糟!许多靠柱子和墙面的车位都受到消防管道和墙面凸角的面积侵占和影响,不仅给业主停车造成麻烦,车位价值和作为本属于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物业价值大打折扣!就连最起码的地面也只是使用混凝土施工工艺,基本的石材地面或者环氧地坪工艺都省去了!万达作为省市政府重点引起的开发商,居然在我省的第一项目就干出这种欺世盗名、偷工减料的龌蹉事情!如果政府不强势介入要求万达停止这种损害业主的行径,那么下一个在桂林洋更大的万达城项目肯定还会故技重施!
第五、住宅内窗户窗扇开向问题。万达把所有的室内窗户窗扇全部往里开,做出令人十分费解的设计,没有一个业主不厉声反对万达的这种脑残设计!在国内也找不到任何一个这样的设计。窗扇往里开,不仅严重影响了业主使用飘窗的便利性,还侵占了室内生活的使用空间!如果万达不整改这个问题,那么毫无疑问,所有业主都将会重新把窗户打掉重装,劳民伤财不说,还会违反规划法,破坏住宅的外立面统一,并且还存在施工工艺不同造成一定安全隐患!故请市政府要求万达立即整改,统一将窗扇开向变更为往外开放向!
第六、违约交房问题。合同约定,万达应在6月30日之前给业主办理交付手续,而业主收到的交房通知书里却要求最早一批也要7月3日开始交付,最晚的更是7月10日之后。万达表示由于一期户数较多,为避免扎堆办理,便错开时间。但是业主一致认为,错开时间也应当是在6月30日之前完成,如果是之后开始交付,那么按照合同,万达应该给业主按日赔付违约金!万达目前不仅让个别业主7月10日之后才来办理交付手续,然而物业费居然还打算从7月1日开始计收!这是一种何等的流氓行径?!此外,万达还要求业主在交房之前,先交清所有契税和维修基金等费用,逼迫业主先签字承认万达出具的公摊数据,方可进入验房收房程序!业主房子都没有看到,怎么就知道有没有问题?这明显是规划规范的操作!
第七、此外业主还明显发现,万达的交付显得非常的仓促,小区内许多配套设施和工程还未完成,一直在赶工。例如按照合同约定,室内地面的交付标准里包含了水泥砂浆地面一项。然而这套工艺万达根本就还没开始做,就急着要交房了!也没有跟业主表示要按市场价退钱给业主自己做,而是对外称交完房之后再统一给业主做。这是什么混蛋逻辑?!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要么退钱,要么就做完了再交付,并且因此造成的交房延期违约金,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业主!
购房是一个普通百姓家庭的头等大事,当初我们几乎都认为作为国内如此知名的大型开发商,也是作为省市政府引进的重点项目,大家选择在这里置业都非常的放心。然而万达进驻海南之后的第一个项目,便做的如此不堪,期间存在各种欺诈和违法违规行为,实在出人意料又令人愤怒!希望市政府尽快成立调查小组,给我们广大业主争取回我们应有的合法权益,严惩万达,杜绝此类事件在今后的其他地方再次发生!同时也避免发生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谢谢!
海口万达广场骏豪仕家全体业主
2017-6-29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万达骏豪仕家小区违规行为的业主投诉公开信(上)”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部分业主对该项目存在的质疑,秀英区住建局于2017年7月4日上午,召集我局、有关媒体、开发单位和部分业主到场,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二、公摊面积问题。2017年5月,该项目取得1、2、3、5、10#楼规划核实验收和竣工备案后,向我局申报房屋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该项目预测绘报告和实测报告房屋共有面积分摊系数在0.317771~0.4196137之间,经审核,该项目预测绘报告和实测报告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规定。在7月4日协调会上,我局工作人员已作解释,如业主对测绘成果有异议,可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关于物业管理费问题。在7月4日协调会上,开发单位已表示,物业费从实际交房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房屋质量问题。鉴于该项目属秀英区住建局监督,建议由秀英区住建局回复。
五、关于售楼时宣传与实际不一致问题,涉嫌合同欺诈,请向工商部门提出。
此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6-30 17: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