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退役军人,1982.2.5日出生.城镇户口.党员.户籍所在莲花办事处雁北社区。2001年响应国家号召入伍,服役于武警四川总队第二支队驻扎于甘孜藏区平均海拔超过3500米(档案内含有高原服役证明)。2009年退役,共服役8年.二级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间多次立功授奖。由于在藏区长期维稳任务繁重在环境恶劣的高寒地区长期服役使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残疾,部队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严格评定了6级伤残不适合于继续服役退伍回到地方。根据以下政策地方政府必须安置工作: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文件第四章第二条:做好政策衔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的士兵一律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意见,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且2011年11月1日之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意见,也可以选择执行入伍时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已经退役的城镇士兵,转业士官,以及施行前入伍,施行之后退役且本人自愿选择执行入伍时安置政策的士兵.转业士官,任然执行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政策,各地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53条.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56条.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三)《四川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根据生产建设需要,由政府统一分配工作,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各单位必须接收妥善安排。 第十六条退役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四)《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根据生产建设需要,由政府统一分配工作,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各单位必须接收妥善安排。 特别是2013年2月4日四川省针对性的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明确了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退役的城镇士兵志愿选择执行入伍时的安置政策任然执行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政策。据我所知最近几年雁江区政府都安置有城镇士兵和残疾军人到事业单位,经过多次上访为什么雁江区民政局自始自终都只拿雁江区文件来回复,对于国家和省上的政策及文件只字不提,难道我参军服兵役是为你雁江区服役吗?总是以一句“国家对安置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借口开脱。国家哪一条法律要求城镇退役士兵必须自谋职业,何为依法治国。既然雁江区不安置为什么在我2009年退役前后又安置了普通城镇退役义务兵,也没有做任何解释,口口声声说没有合适的岗位,难道有钱有权有背景就有合适的岗位吗?由于6年工作没有得到解决遗留至今 ,现在我身心疲惫,全家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年岁已高,又是失地和无地耕作,更无固定职业收入,母亲体弱多病.女儿才六岁。希望政府能及早解决我的工作使我全家能够生活下去。请求人:张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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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
关于“城镇退役军人安置”网帖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你在《资阳网》“我有话对市委书记、市长说”专栏中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城镇退役军人安置问题,我们已多次与你进行了座谈交流和政策宣传。根据国家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总体要求,历年来我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的是双向选择与自谋职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方式进行。凡是在双向选择中没有选择到合适岗位的,一律实行由政府扶持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我区共有安置遗留人员56名,我局始终坚持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帮助遗留人员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截止目前已妥善为48人办理了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
感谢你对民政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
2016年2月16日
这就是县官不如现管。政策落地才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