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8年进入区级二甲医院工作,一直未有给予购买公积金,原以为是工作满一年后才有此待遇,但满一年未见有待遇落实,遂发现我们全院正式编制外合同制员工(目前我院2011年已实施全员聘用制,但未有同工同酬待遇,一如未实施聘用制之前,编外合同员工一直保持占全院员工比例50%以上,实际约有60%)全部未有给予购买公积金,也未告知原因,同时正式编制员工最低级别购买公积金个人加上单位合计一千多。本单位于2012年宣布通过2011年三甲医院评审,并与挂牌,2012年7月开始为编外合同制员工购买公积金,单位合计个人共700元,为最低级别,另有一档为中级职称的合计不超过1000元。作为一名工作六年的员工,本人的公积金到目前为止缴纳还不到两年,请问相关部门能否敦促用人单位补交之前的公积金。
首先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以法规形式强制执行,它是依法缴存,它不是商品,不存在购买或不购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照上述国家规定,若网友属于强制范围内单位的在职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请先向工作单位反映,要求按国家法规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及缴存公积金。如单位不办理,您可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我中心反映,相关信息可登录中心网站http://www.fsgjj.gov.cn→手续须知→执法申告须知中查阅。
2014-05-02 08:4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