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3年4月因更换工作单位而社保缴费单位变更。我2013年2月份向原单位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工作到3月份结束才正式离职。按照社保的缴费情况,原单位应为我缴交2-3月的社保费用。但因为原单位的财务的疏忽,没有为我缴交2013年2-3月的社保费。但当时我本人并不知晓。后来因在行政服务中心打印社保清单才发现该问题。联系原单位后,原单位愿意为我补缴这2个月的社保费。但办理过程中,原单位回复我,受到社保部门的限制,因原单位的有部分职工为了实收到手的工资更多不要求购买社保,而社保部门要求补缴的话,就全部都要补缴,而且手续复杂,所以不能为我补缴。这样直接损害了我的利益。我个人要求旧单位为我补缴漏交的社保费,请问我应如何寻求帮助?这2个月的社保费用如何才能够补缴呢?请给我具体答复。还我一个明白。
您好,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请您向用人单位所在区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详细咨询。
2016-12-22 17: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