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0日12时左右,通道县万佛山镇所里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天天气为晴天,路面干燥,事故发生路段前后两百米以上为直路,车辆从右道使向左道撞断直径半米以上的老树冲下桥面坠入河中,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其余三人轻伤,驾驶员正是怀化市通道县农合办副主任杨泰河。死者被120带往通道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室,重伤人员在icu抢救,而化市通道县农合办副主任杨泰河已换衣服为由直到事发4个小时之后才出现在第一人民医院,icu的伤者抢救一星期左右宣布死亡,而驾驶员杨泰河却毫发无损。这不得不怀疑此事件是否另有隐情?杨泰河的真实目的又是什么?是否为酒后驾驶致人死亡?此事故是否为故意行为?希望纪律监督委员会及相关执法部门严谨调查此事件,还事实一个真相,还公务员队伍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通道县交警大队:7.30通道县万佛山镇下乡村所口路段道路交通事故案情通报 7.30通道县万佛山镇下乡村所口路段道路交通事故案情通报
2017年7月30日12时24分许,接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称:一辆小型轿车在通道县万佛山镇下乡村所口路段翻下路边河中,请立即出警。接警后我大队值班领导带领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勘查及取证。
经调查核实,2017年7月30日12时15分,当事人杨某河驾驶湘n9uxxx小型轿车搭乘妻子宁某芳、女儿杨某淇、岳父宁某禄、岳母刘某莲从城步县南山镇往通道县双江镇行驶,当车行驶至s221线(171km+560m)万佛山镇下乡村所口路段时车辆冲出道路东侧翻下河中,造成乘车人宁某芳、杨某淇受轻微伤,宁某禄、刘某莲受重伤(其中刘某莲在入院途中死亡)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现场对驾驶员杨某河进行了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 并于31日下午依法录入系统上报,将此事故信息报送“两办”及相关职能部门。
伤者宁某禄于7月30日被送至通道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8月5日04时家属主动提出放弃治疗,伤者宣告死亡。
7月31日08时50分我大队对当事人杨某河进行了口头传唤,并进行询问;8月1日依法到医院调取了当事人刘某莲的病志和死亡证明;肇事车辆(损坏严重)因当事人已送怀化4s店无法扣押,我大队于2017年8月2日依法委托“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常德)”进行司法车辆技术鉴定,并要求于2017年8月29日前出书面报告(法定为20个工作日内出报告,结论送达后5日内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8月14日调取了当事人宁某禄的病志和死亡证明;8月25日收到杨某河送来的两位死者的户籍注销及死亡证明、同时进行了二次询问;8月26日,民警分别询问了死者的儿子宁某、大女儿宁某云,二人均明确表示谅解驾驶员杨某河(系宁某、宁某云妹夫)的过失行为,并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下一步我大队将依法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理。
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7年8月29日
2017-08-30 15: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