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茂名地税局包庇电白区地方税务局羊角分局不按规定提前收取房产契税的投诉


本人于2015年12月底与茂名泰源置业公司网签金源城期房购房合同并签订税费代收代缴协议书,但电白区地方税务局羊角分局于2015年12月底就收取了我的契税。为此我于今年初进行了行政投诉,本人认为:购房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为办理房产证时(即交楼前)为义务发生时间,因为我购买的是期房,刚刚签预售合同才仅仅几天,一个星期的时间都不到,电白区地方税务局羊角分局就收取了我的契税,明显违法,应退回契税,对此与茂名地税人员进行了辩论,但最终茂名地税局坚持认为购房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为签订购房合同为义务发生时间,收取契税不违法。
但是茂名地税局于2016年10月17日下一文件,文件公告称: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新的认定契税义务发生时间,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购房合同日期,原认定契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办理房产证(即交楼前)不作采用,要求全茂名的购房合同已签订的购房户在11月1日前缴纳契税,不然就给违约金。这一文件通知顿时在茂名房地产激起千波浪,引起去茂名房产局查档的购房者瞬间爆满,为些有茂名网友在茂名在线论坛发起网络问政,茂名地税局于2016年10月18日,也在网上作了回复。答复称:在2016 11月1日前购房的按原办法,2016年11月1日(含)以后的按签订合同日起90日交清契税。
从茂名地税局新的公告文件和茂名地税局关于网络问政答复这两方面可以明确地看出,2016年11月1日前认定契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办理房产证(即交楼前)而不是新的签订购房合同日期。而且之前茂名所有的楼盘都是在交楼前才交清契税的,请问茂名地税局:
1、为什么2016年11月1日前明确认定契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办理房产证(即交楼前),2015年12月份本人购房并没产生交房产契税的义务,为何要在2015年12月份强行收取本人的契税。
2、为什么茂名地税局在本人投诉后,依然包庇下属羊角税局的违法行为,不肯承认违法收取,退回契税,请问茂名地税局的领导心目中还有法吗?
3、强行提早收取购房人的契税,是否是为了完成财政税收任务。

茂名地税局公告
茂名地税局在茂名在线网友问政的答复截图
转帖:实际上那暂行条件对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笼统的,不信你上网查,有些地方税局已明确了这一定义,实际上是偏向于以交房当天为义务发生之日!下面是台州市放出的通知:
现将我市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签字的当天;
二、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量房(一手房)为纳税人在房屋竣工后接收房屋,并取得销售不动产结算发票的当天;存量房(二手房)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权属的转移并不是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是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准

茂名到底怎么了
网签期房购房合同后,没有超过一个星期,就要交契税了,估计创了茂名楼市交契税之快的先河,在全广东省内都可以名列前矛。
签订合同时我购买的楼都没有盖到,一砖一瓦都没有就要契税,合理吗?
迟交早交都是要交,而且不交也交了。就当你是纳税先进第一人把。去年到现在也有一段时间了,整天纠结于这个事情也没必要把。生活还是有不少美好的东西等待你发掘的,为了一口气不值得,还是留点精力在其他方面把。

交契税都要合法,合情,合理,明显羊角税局就是为了完成2015年的税收任务,强行收税,茂名地税徇私包庇下级单位,到目前为止茂名所有的楼盘都是收楼前才交契税。
兄其实你的理解错了,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直都是签订合同之日,不可能是交楼之日的,我赞成ls网友的说法,早交迟交都要交,何必呢
请你好好看一下茂名地税局的公告文件,理解一下什么是原办法,新办法指什么,茂名到目前为止楼盘是什么时候交契税的,包括代缴和自缴的,弄清楚再说,好吗?

无错,本来迟交早交都是要交,但是2016年1月起契税税率开始降低了,无形中等于多交了差不多成万元的税,这样就不同意思啦!!!!!!!
税局为了完成2015年的税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