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发改委:??? 根据《舟发改价格(2017)5号》文件,阶梯式燃气收费实行时间是2017年3月1日开始,按此截止日期之前用气价格应该还是执行原《舟价发(2009)147号》文件,然蓝焰燃气公司对2017年1.2月份使用的气量已按新文件规定价格收取。?? 发现问题后电话质疑蓝焰燃气公司,希望给予合理解释,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就此问题进行了3次沟通无果,在此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一直以公司单方面对文件的理解予以解释。最终以领导说这是发改委同意为由强势回绝。?? 现在对蓝焰燃气公司的单方面解释提出以下质疑。?? 1.此次调价听证会时间是2017.1.10。意见采纳通告时间是2017.2.6,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实际应该怎么收费还没定论,为什么在此期间产生的用气量收费标准要按新的标准来计算,认为没有道理;文件还明确标明原《舟价发(2009)147号》文件在新文件执行开始时同时废止,也就是说1.2月份还是执行原文件标准。??? 2.该公司强调文件第四条,抄见气量单月为3月份,双月为4月份;来解释收费的合理性,用户认为这样解释很片面站不住脚,文件根本没有注明3.4月份所抄气量包涵1.2月份的气量。?? 3.文件通告时间是2017.2.22日,实行时间2017.3.1,在此期间燃气公司,应该根据文件要求做好宣传,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等工作;用户显然没感受到该公司做了这些工作,只是按照自己对文件片面理解强势实行收费.???? 4.燃气公司认为1.2月份用气量按新文件执行收费,是惠民的、大多数用户是划算的;本用户以为作为影响民生的国企,对广大用户实行惠民收费,没有意见并且是支持的,但是前提应该是严格执行所推行文件的基础上.既然认为推行的是惠民收费,也就是说没有按照文件规定来执行,不然就没有惠民一说。.? 以上疑问燃气公司没有合理解释,不听取用户意见,以强欺弱,损害国企形象。望发改委领导能给予满意的答复,谢谢!??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一、根据《关于舟山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通知》(舟发改价格〔2017〕5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并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鉴于目前居民用气实行单双月抄表的实际情况,单月用户自2017年3月份抄见日气量执行,双月用户自2017年4月抄见日气量执行。 二、实行阶梯气价后,原则上计量周期采用“抄表年”,一个“抄表年”(六次抄表)作为一个年度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一)由于目前燃气实行两月一抄,即分为单月抄表用户和双月抄表用户(见燃气使用证),而且由于每月抄表时间间隔比较长(每月1日-15日),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六次抄表),单月用户和双月用户分别计算“抄表年”。(二)新开户用户根据开户日期和区域等,分别归类为单月用户和双月用户,与相同(邻)区域的老单月用户和双月用户计算周期一致,即从开户日当月起按剩余月份享受当年阶梯气价量指标,次年起,按 “完整年”计算阶梯量。 希望我们的答复能解决您的疑惑。如果您认为舟山蓝焰燃气公司违反了《关于舟山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通知》(舟发改价格〔2017〕5号)文件规定,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你向我委提出价格投诉或者举报,我委将依法处理。如果您还有疑惑,也可以拨打2281211,相关业务处室会为你做进一步解答。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