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认定,请给出是与不是?

2017年9月26日,投诉凯震花苑4幢204违章搭建阳光房,你们不要搬出几个条条框框来,你们的结论呢?到底是不是违章?哪道要我们老百姓来下判断?请问下你们如何判断它(四)不存在公共安全和质量安全隐患的?什么依据?请给出直接回答!你们是政策的执行者好哇!
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回复 2017-12-04 16:04
开发区执法局回复:根据违法建筑处置细则丽经开(2016)0064号第八条,并且我局进行调查后,发现该处平台属于业主向开发商购买的独立平台,业主也提供了相关材料证明,允许其保留使用。


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回复 2017-12-04 16:00
开发区执法局回复:
根据违法建筑处置细则丽经开(2016)0064号第八条  居民对商品房等住宅进行普通装修,封闭阳 台、在独有的楼顶(平台、露台)搭建玻璃棚等行为,符 合下列条件的,参照丽水市城管执法局查处违法建设案 件的若干规定(丽执法?2010?82 号)等相关规定酌情予以处理:  
(一)未超出建筑物立面的;  
(二)未妨碍公共使用、日照、采光等相邻权的;  
(三)未影响城市市容的;  
(四)不存在公共安全和质量安全隐患情形的。  
禁止借装修、防漏、隔热进行加层建设。 
被举报户已经提供相关材料,允许其保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