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保全拆迁

标题:关于房屋被拆迁 内容:尊敬的省政府领导: 您好! 本人谢焕珍、钱锦华是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娥一村(现改为娥一居委)居民,两人系妯娌关系。 2017年3月,上虞曹娥老区征迁改造指挥部对本村进行动迁。本人公婆(现已过世)在村中留下唯一28.42m2的房产,该房屋产权清晰(房产证、土地证均在本人手中),为本人丈夫家兄弟姐妹四人共有,在征迁过程中,本人丈夫家兄弟姐妹四人对征迁条款及补偿提出异议(因为公婆在世时,我们兄弟都是租房结婚,直到2013年才好不容易买新房)。在当时情况下,只有本人丈夫兄长杨根法一人在征迁合同上签字,在其余三人未在征迁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在征迁合同上签字,征迁指挥部就强行拆除本人公婆合法房屋,并造成屋内财产损失。村委主任杨龙领走本人公婆房屋的补偿款,通知本人及丈夫家兄妹四人去村里领拆迁补偿款。 为此事,我们两妯娌多次向上虞区信访局反映,也多次向杨根法当面对质,得到的答复是,他本人并未强烈要求拆迁,在拆迁合同上签字只是碍于村干部情面,且签字只代表他一个人。 试问祖屋再买卖是只有一位继承人再合同上签字,这样的合同是成立的吗?因此征迁指挥部与杨根法签订的关于娥一村草灰弄16号的房屋征迁协议为无效合同。要求省政府领导为名做主,撤销该无效合同。   以上反映均为事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依法治国,我们殷切期待袁省长为我们老百姓排忧解难,使我们百姓能安居乐业,共创和谐文明社会!   此致 敬礼! 反映人:谢焕珍 身份证号:330622197107293634 电话:15384151159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天香南园17幢401 钱锦华 身份证号:330622195409210020 电话:13626888926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耕新村15幢401反映时间:2017/08/18信件来源: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网上大厅)回复内容答复单位: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答复时间:2017-09-09答复意见:谢焕珍钱锦华女士: 您们于2017年8月17日反映的拆迁合同上你们未签字被拆除,要求处理。我们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位于曹娥老区娥一居委的杨阿多房产,由于产权人已过世,四个法定继承人意见不一。娥一居委主任杨龙及曹娥老区征迁改造工作指挥部组织过多次协调,但杨根荣(谢焕珍丈夫)等两人提出必须享受住房困难户资格才同意征迁,因另有住房,与我区现行住房困难户政策明显不符,故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不影响整村征迁进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在另两个继承人强烈要求按现行政策征迁的前提下,对杨阿多房产作了公证证据保全工作(有摄影和照片)。该房产已空关十几年,屋顶早已倒塌,拆房前通知四人并由杨根法查验,除两张遗照外均无它物,遗照由杨根法认领,故不存在财产受损情况。,先行支付房屋征迁补偿款。若对合同效力有争议,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决。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区复查办公室设在区信访局内)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本人也想知道,这种公证证据保全的拆迁,是根据哪些上虞区现行征迁政策和相关规定!请详细点!
匿名:您于2017年10月15日反映公证证据保全的拆迁,是根据哪些上虞区现行征迁政策和相关规定。我们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调查,其他内容已在原信访回复件中回复,在此不再赘述。现主要对关于证据保全公证事宜作解释和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二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第四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第五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所以,对于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均已有明确,请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文件。曹娥老区征迁改造中,为保护相关产权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整村征迁改造,对部分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清晰等情况的房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拆迁前依法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区复查办公室设在区信访局内)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 2017/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