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有博士学位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第四条第(1)点:“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问:佛山现行是否执行该条规定?如不执行,原因如何?
您好,我省公务员招录职位表均对拟招录职位级别作出明确要求,考生进入后的职务以报考职位表内容为准。
2014-05-14 10: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