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局长同志:您好! ???????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的及时答复,您真是人民的“五好干部”,有这样关心人民群众的胸怀,充分体现了习总书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但是,我要申诉几点: ???????? 一、答复中第一条“1995年4月,你的户口迁移到仁寿县文林镇卫星街968号”完全错误,在法律上没有任何证据,因为我的原籍从来没有动迁过,仁寿县文林镇卫星街968号是“空中落户”,并且地址是虚假的,该户口是虚假户口,导致以后的伪户口、伪身份。 ??????? 二、答复中第二条是有法可依的,但是,我的原籍也是我的常住地,要在老家照顾父母、公婆、孩子。 ??????? 三、答复中第三条“由于当时管理户口的视高镇镇政府没有及时注销你的户口,这是工作的疏忽”认定错误,因为两个户口没有任何相关的迁移手续,这完全可以调查,必须要有证据。 ???????? 四、投诉仁寿县公安局相关民警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在公安部部署各地开展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中不对虚假户口调查追责(属不作为),不按照公安部“坚持群众自愿和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户口原则”滥用职权,强行注销了我的合法真实原籍(属乱作为)。 ????? 综上所述,真诚盼望局长同志调查研究,合法合规合理处理,我再次深深地感谢您!!!
你好。按照户政管理法规规定和程序答复如下:一、你的申诉第一条、原籍从来没有动迁过,仁寿县文林镇卫星街968号是“空中落户”;第三条、视高镇到文林镇两个户口没有任何相关的迁移手续等问题予以答复: 1995年4月,你的父亲为你在仁寿县集资办理了“农转非”户口,将你的户口落户在工作单位“生化厂”所在地“仁寿县文林镇卫星街968号”, 这就是动迁。当时的住址号认定:一是可以挂靠工作单位、亲属等,二是对无挂靠的,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住址号办理集资“农转非”人员的落户,以便于管理。落户后并不是不办理户口迁移和注销手续,只是没有让你们自己去办理迁移,而是由公安机关集中办理。至于当时未注销你在视高镇的户口,在上次的答复中已经说明,是由于当时管理户口的视高镇镇政府没有及时注销你的户口,这是工作的疏忽。至于你提到的“空中落户”即“空降户口”的意思是:本无此人,而凭空捏造一个名字而办理的户口,主要是指违法犯罪人员为了逃避打击的一种伎俩,你不属于这类人员,你是有姓有名的自然人。因此,没有你视高镇的户口,就没有你文林镇的“农转非”户口,中间是有必然联系的。二、你在第二条中提到的“原籍也是你的常住地。”的问题,这个问题不矛盾,你出生后随父母的户口登记常住户口,但在95年集资“农转非”后户口就迁移到了仁寿县文林镇,并在仁寿县生物化工厂上班;后又因结婚把户口迁移到普格县荞窝镇,而且还变更了出生日期;再后又因“购房入户”,将户口迁移到西昌市长安中路135号。因此,你的户口已发生迁移和改变。上次答复已很清楚,如果你现在想将户口迁回仁寿视高,应该按照程序向仁寿县公安局提出迁移申请。三、根据你在申诉第四条中,投诉仁寿县公安局相关民警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滥用职权,强行注销了我的合法真实原籍(属乱作为)的问题 。 公安机关经过查证核实,视高派出所在你的户口迁移、告知、注销程序是符合户籍管理法规规定的。
201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