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绍兴市公安局长我的手是轻微伤吗?
亲属参与鉴定司法伤失公正
请问绍兴市公安局长我的手是轻微伤吗?
我是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居民,现写信举报上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师许春峰,违反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条件下应主动回避的原则,因上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损伤程度检验报告中,在案情摘要中明确写明在2013年9月17日傍晚,孟兴龙等人与孟宝兴等人因挖化粪池一事在上虞东关街道大西庄村西陵引起纠纷打架,在纠纷中,孟四海受伤。这个大西庄村的孟兴龙,许春峰是要叫他大舅舅的,许春峰是清楚他们之间是有亲属关系的,反而主动参与司法鉴定,造成司法鉴定结果不公正,还干预司法公正,现将其真实情况举报如下:
2013年9月17日傍晚,由于挖化粪池一事在上虞东关街道大西庄村引起纠纷打架,实际造成我右食指末节下垂畸形,右食指末节中节活动有受限。而许春峰存故意参与司法鉴定,从上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中可以明显看出,鉴定极不负责,低级错误频出。根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对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而我却是在动手术后几个月作出评定,与《人体轻微伤的鉴定》鉴定时机相违背,右食指并且留下下垂畸形的后遗症,所以我对上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果为轻微伤极不满意,鉴定结果存故意包庇。于是,我向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对这次鉴定,觉得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刘岳霖法医师还是比较认真的,刘法医师对我右食指关节受限方面具体作出了鉴定,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之相关规定,仍评为轻微伤,2010年7月10日我又到上虞人民医院问给我动手术医生,说我右食指末节已成下垂畸形的事实,右食指末节中节活动有受限,故我马上又向刘法医师提出异议,应从我右食指下垂畸形的后遗症进行伤情评定,对关节受限评定存有避重就轻的嫌疑,对我提出的异议无言以对,刘法医师虽不肯改变鉴定结果,但让我到上虞公安局提起公安上访,再申请到省里重新做鉴定,于是2014年7月15日就到上虞公安局做了公安上访,最终争取到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鉴定,但是结果都是一样,全部都鉴定为轻微伤。我一次次逐级到上面伤情鉴定过程,也是许春峰逐级到上面托关系的过程。
许春峰不仅不回避司法鉴定,反而主动参与鉴定,包庇亲属,体现司法严重不公。请绍兴市公安局长给予许春峰相应处分,此人已不适合在法医队伍中,同时再给我一个公正鉴定机会。
这个好像不是找公安局长的
绍兴市公安局长还在吃饭,有事等下说
有些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 (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
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我的右食指末节下垂畸形,留下了终生的后遗症,应该属于轻伤无疑。
百姓斗官总归吃亏!但坚持总会有希望!支持你!
坦白说句 你这个图上手指的姿势我也会
做了手术后,手还是如此,网友们你们会怎么想?
你会做成这样的姿势,但你并不是畸形,我已是终身如此了。
司法鉴定是公安局的事 ,不找公安局长管找谁管?
百姓时间还是有的,就等回复。
本来我是对事不对人,现在逼的我只能是对人不对事。
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的鉴定难道也不考虑你这个后遗症的状况?
是的,我把鉴定书给你发上来
这是上虞的鉴定
这是绍兴市公安局的鉴定
请网友指教。
即使楼主说的完全是事实,本人查了一下人体轻伤标准,确实是达不到轻伤的程度。轻微伤这个结果还是比较客观的。
轻微伤是可以自行修复的,我的手还能自行修复吗?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请按第三条对比一下,达到其中一点就是轻伤。
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
事实这样的话,我顶你。
这跟公安局长有什么关系?
如果你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你可以提出重新鉴定;如果你对鉴定人员有意见或者要投诉,可以找上虞区公安局纪委或者绍兴市公安局纪委反映。
楼主,你这鉴定应该是属于专家会诊后,由法医出具的鉴定意见。而且看到你上面的图片,你也已经重新鉴定了,鉴定结果还是一样。就算上虞区公安局的法医在鉴定时有偏袒,绍兴市公安局的法医总不可能也偏袒吧。
支持一下楼主,支持一下我们的大上虞
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 (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
上虞的叫包庇,绍兴的有点偏袒上虞鉴定,省里的更是闹剧,这么多人一人看一分钟也要六分钟。
谢谢支持,我们要的只是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