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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作出部署。《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评析】
政府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示范和表率作用,是社会诚信的典范。政府诚信引导着公众诚信,直接影响着社会诚信。它关系到政府公信力和执政能力的核心问题,它标志着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状态,是社会政治、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支柱。本文通过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分析总结政府诚信建设的重要性。
一、政府诚信的原则
所谓政府诚信是指政府必须履行其对公众承诺的责任,它是现代民主社会中责任政府的重要标志,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和推动作用。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作出部署。《意见》明确,将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规范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意见》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诚信既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品格,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的本质特征。为打造诚信政府,我国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行政许可法》中首次规定了公法上的诚信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政府诚信的重要性
政府诚信的内涵极为丰富。简而言之,就是政务活动遵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证自身决策的严肃性、科学性、持续性,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管理科学,崇尚实干。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已成为政府自身建设的首要任务。一个不守诚信、出尔反尔的政府不可能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先导和表率。政府承诺的事,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去兑现,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这样的政府,才能取得社会各界信任,才能为社会各界树立榜样,才能在打造诚信社会中发挥榜样作用。
因此,没有好的政府信用,政府出台的政策再优惠,地方资源再丰富,商机再多,对于投资者而言也不过是美丽的陷阱而已。政府信用的缺失,不仅会失去市场,还会失去自己的发言权。只有政府能够履行自己的承诺,才能真正形成和谐的市场经济环境,才能推动经济发展,使社会和谐有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政府诚信缺失的危害
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信用处于核心与支柱地位,对于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保障,良好的政府信用可以弥补民间信用暂时短缺所带来的一些问题。相反地,政府信用建设出现问题,也会给社会信用一种不健康的指示作用,造成“上梁不正下梁歪”的局面,从而破坏我国社会信用的基础。
另一方面,在我国,政府是一国政府经济运行的管理者和规则制定者,信用作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契约,客观上要求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契约的内容,从而确保契约正常执行。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契约双方在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时常常出现不对等的现象,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也会引起政府信用缺失现象的产生。又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和其信用的缺失,必然为企业和个人发生信用缺失现象提供了不良的参照系和错误的信息导向。如果政府缺乏信用,企业和个人又如何能诚实守信。因此,政府信用缺失将进一步动摇和破坏社会信用的基础。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其诚信带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政府诚信是一种代理者诚信,与信用体系相比,是一种非利润刺激诚信,所以诚信动力不足。2.政府诚信是一种建立在诚信方和信任方非对等基础上特殊诚信,当诚信方一旦发生失信行为,信任方由于权力支配上的劣势而显得孤立无助,然而。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管理者和行使者,其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的核心,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先导,同时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政府诚信应该也必须成为社会诚信的重要力量和楷模,能够增强社会公众的社会信任感、归属感和责任感,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政府一旦失信于民,其本质上是对公共责任的破坏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结果会导致政府威望的下降,进而影响政府职能的有效行使,而政府不能充分履行职能,反过来又造成政府的公信力的丧失。
四、重塑政府诚信的对策
(一)政务失信记录,向社会公众公开
《意见》要求,要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建立横向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
《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提高公务员信用意识。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归集,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公开。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依规取消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二)不得以政府,换届等理由毁约
《意见》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人民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三)政府重大决策,必经程序亮相
在重大决策制定的过程中,一些权力部门存在乱决策、瞎指挥的行为,缺乏深入调研评估,不征求民众意见;有的朝令夕改,一拍脑袋就变了主意。
对此,《意见》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同时明确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和失信惩戒五个基本原则。
(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律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综上所述,政府诚信在社会诚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基础性、决定性、导向性的作用。没有良好的政府诚信,就无法建立良好的社会诚信。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要求形成以诚信机制为核心的社会资本,诚信机制的逐渐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长期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