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8月29日,在省政务网反映了房子被绍诸高速延伸段项目爆破施工造成受损事宜,9月6日由诸暨市交通局受理。 9月27日,诸暨市交通局回复说我的房子受损在2017年6月3日已赔偿完毕,并让我去绍诸高速延伸段项目部业主单位找到了当时所谓的双方签字的赔偿合同。 我拿来了赔偿合同复印件,赔偿合同上的字不是我签的!我也没有拿过所谓的赔偿款! 经证实,责任单位绍诸高速延伸段二标项目部,委托牌头镇政府对房子受损赔偿事宜处理。6月3日,我没有接到协商赔付事宜的电话,也没有和牌头镇政府碰过头。 单方签署赔偿合同,属于霸权!冒签赔偿合同,更属于犯法!我保留追究冒签赔偿合同刑事责任的权利! 下面是我提供的冒签赔偿合同的照片证据。
寿江涛(先生):您于2017年9月28日向诸暨市信访局反映绍诸高速施工放炮导致房屋开裂受损,至今未拿到赔偿款,相关赔偿款是被他人签字冒领的问题。我们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调查,绍诸高速公路诸暨延伸线工程是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施工需要放炮作业,放炮造成沿线村庄有部分农户的房屋出现开裂等问题,据事发后统计牌头镇沿线共有近200户受影响,你户房屋也是其中之一,受影响的房屋经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依据评估结论给予经济赔偿。评估公司评估后,对你户房屋出具的评估赔偿金为250元,相应赔偿款由交工集团项目部委托山下周村朱家坞自然村王洪祥、杨兴明共同负责发放到户并落实协议签定,两位工作人员当时是将250元赔偿款送你母亲处,你母亲因身体有严重类风湿无法签字,遂当场委托他人进行签字,由你母亲盖手印完成赔偿协议。你了解情况后认为赔偿金额太低,以该协议是他人冒签和未领到赔偿款为由,由你母亲将250元赔偿款退回给经办人。经我镇与绍诸高速项目部指挥部对接,项目部认为你户离放炮地点较远,受损程度较轻,赔偿是依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赔偿标准,且你母亲按手印的行为当时即为同意,协议有效。你户若认为现受损程度与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差距,建议你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处理意见书原件,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地址:诸暨市信访局),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诸暨市牌头镇 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