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住在资阳市雁江区天宇市场旁边的三贤文化小区住户,2014年11月23日,发现下面质量问题。
1、是墙外天沟未做防水处理,造成积水渗透到住房内。
墙外有个3--5米长,0.8米宽,0.6米深的天沟,如图所示,修建时未做防水处理,从房子竣工到现在四年多,在户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房屋装修,住宿达四年。现在发现浸水,己造成壁柜朽烂,内墙脚潮湿脱灰,室内地面潮湿,无法住人,据懂行的人说,地面吹干可能要半年多。
2、外阳台下水管道施工时未涂沾胶水,造成水管长期漏水。
在下水管道的三通道口下方,直管与三通管之间松动,长期漏水,浸湿墙面和地板,造成住户不能正常生活,经泥工师傅检查,是属于下水管安装时没有涂胶水,造成水管接触松动,长期漏水。
采取的方法有
1、11月29号下午请振越公司工程部的吴忠经理来看了现场,认可是外墙浸透造成,说是尽快修复,2015年1月4号打电话给振越公司,回答还是尽快修复,元月10号再打电话,回答也是会尽快处理。
2、在振越公司久拖不作为的情况下,元月12号投诉到资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法规科,法规科作了记录,三天后转交质安站,回答是尽快协调处理。
3、元月20号质安站的吴工程师带着一群人来看了现场,回答是尽快处理。
4、元月26号打电话给质安站,回答是“我们正在催促振越公司修复,他们不做,我们也没有办法,不可能打他,争取在春节前处理好”。
习总书记说,依法办事,我们小老百姓在开发商面前,有法可依,却无法办事,他们不守诚信,一拖再拖,不知道哪个部门还能够起到监管开发商的作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5条、80条如下: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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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房子浸透漏水,开发商久拖不作为,哪个部门还能起到监督作用?”网帖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你好,你在《资阳网》专栏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针对你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在第一时间责成市质安站调查处理。据悉,1月15日,市质安站已会同开发企业(四川振越置业公司)及施工单位(建安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现场踏勘,确实存在厨房外阳台下水管道漏水及次卧室雨篷处建渣长期堵塞排水管口,致使外墙渗漏,属一般性质量缺陷,对房屋本身的质量安全没有影响,其房屋整体结构是安全的。对此,市质安站立即责成开发企业及时进行了处理。2月5日,经市质安站查实,开发公司已完成了房屋的维修整改工作,故该问题已妥处。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2月15日
现在的民众越来越理智了。看了好多贴,都发了法律法规文件,懂法是好事
如果还能依法事社会就和谐了。
法律很多,执法很难。
资阳房管局就是一摆设。。。无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