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打制售假药犯罪 不设入罪门槛,七种情形从重处罚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立足刑法有关药品安全犯罪法律条文的修改,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情况,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七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解释》共17条,首先对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予以总结,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韩耀元解释说,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具有《解释》第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还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细化“严重情节”认定标准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针对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这类案件取证和认证难的问题,我们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从数额、情节两个方面,分别确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和量刑幅度。
  《解释》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具体包括: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
  同时,《解释》还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具体包括:致人重度残疾的;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
  据了解,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医生明知假药而有偿提供将被认定为“销售”
《解释》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严处罚:
  一是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为有效防止其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解释》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二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
  “《解释》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明确予以规定,有利于加大对此类主体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韩耀元说。
  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则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征求意见稿中准备增加规定资格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制售了假药,受到了刑事处罚,以后像这种情况法院就可以判决禁止他从事相关的工作。
提供资金技术广告宣传等帮助算共犯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根据《解释》,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依法惩罚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对有效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外部环境条件、分化瓦解犯罪组织具有重要意义。”韩耀元说。(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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