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浙质财发〔2017〕29号)的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以下强制检定费用:1、 已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2、已授权的用于行政执法和司法鉴定的计量器具;3、已授权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项别号45,种别名(91),种别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安全防护,可燃气体含量的测量(如:瓦斯报警器、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我公司为石油仓储企业,库区内设置70余台可燃气体探测仪。市质检院工作人员给予的答复为非瓦斯报警器,不符合免费检定政策。但如果该项只是规定瓦斯报警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那么也无需在该项说明中列举可燃性气体报警器进行解释说明。望能借贵平台给予一个较权威的解释,也方便我公司后续跟市质监局沟通说明。
你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11月20日给浙江省质监局《关于可燃性气体报警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量函【2013】952号),乙炔、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汽油、甲苯、乙醇、丙醇等可燃气体报警器不属于强制检定管理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所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第46项瓦斯计的“强检范围及说明”中的“可燃气体含量的测量”是指瓦斯类可燃气体含量的测量,“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是指用于检测瓦斯的可燃性气体报警器。又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12月2日给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气体报警器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量函〔2015〕1267号),有害气体(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氢气)检测仪、检测报警仪、测定仪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的有害气体分析仪一样,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若有害气体报警器(报警仪)仅具有报警功能,不带显示,无法测得其计量性能,则不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具体可向当地质监局咨询、了解,也可以向省质监局计量处咨询、了解,电话:0571-85128944.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