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户口要求不正确的问题

你好,之前反映了海口市关于经济适用房户口要求的问题,海口市住建局书面回复,但并未回答本人提出的两个问题。
1、根据回复,海口市住建局“2010年我局为正确把握政策,根据《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73号令),制定《海口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工作规程》”请问该工作规程中有关于户口要求是根据的是哪一条?
2、根据《海口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是怎么“正确把握”成了“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将“本市城镇”解释成“本市城市主城区”是否正确?
3、工作规程及办事指南中对户口的要求是:1.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2.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这样的规程不规范,列了两个情形“1本市城市主城区”“2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那么请问海口市非主城区其他城镇的户口,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4、《海口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与《海口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工作规程》关于户口要求出现的不一致情况,哪个效力更大,应该以哪个为准。
请有关部门遵守政策法规,认真审题答复,避免再次出现“不执行已被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认定”等情形,谢谢。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海口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户口要求不正确的问题”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73号令)属市政府规章,《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工作规程》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于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对于同一事项的问题,政府规章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均作出了规定,且表述不一致的,以政府规章界定的内容为准。三、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等管理工作中,《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没有作出具体细化性规定,但《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工作规程》已作出相应细化性规定的,宜按《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
此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11-06 13: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