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你的权利

尊敬的市长与各位领导。您们好。我是新罗区东肖镇榴坑村村民。我在这里给您们反应一件确切的事情。因为夏蓉高速公路互通从我们村庄经过。本来这是一件非常高兴的事。但就在昨天上午9点左右(2014年8月19日)。我们村在村主任召集下召开了全村村民代表大会。在会上不顾全村百分之95村民代表的反对下一意孤行,自作主张宣布一亩地村里扣留6万多元,只给我们一亩地8.4950元。尊敬的各位领导,他身为一个村长,他是一个‘一生为民’合格的村长吗,是谁给村长一手遮天的权利。他这样还让不让我们老百姓一条活路阿。尊敬的各位领导,在原来良田的分配上我们一个老百姓只分配到0.67亩地,征用后一个人只换到5.7万元人民币。我们还要生活就按35年来算,一年的生活费才1千多元,这里我敢问尊敬的各位领导,在当今这个高消费的时代,一个月才1百多元的生活费,以后的日子我们怎么生活。这样还不如不要征用的好。
您好!根据龙政综【2013】82号文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批复》(闽政文【2012】463号),东肖镇榴坑村属于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按一类区执行。一类区土地补偿标准:水田统一按5.25万元/亩给予补偿;水浇地(菜地)统一按10.2万元/亩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4.37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3.57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类统一按1.78万元/亩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8万元/亩给予补偿。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82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征地过程中,上述水田、水浇地(菜地)、旱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被征地类每亩10%的征地补偿费。
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实行蔬菜--水稻轮作的,村(居)人均耕地高于0.2亩/人,按水浇地(菜地)、水田各半计算补偿,村(居)人均耕地低于(等于)0.2亩/人,按水浇地(菜地)补偿。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82号)第五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发放:凡村(居)民代表大会已做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决定执行;村(居)民代表大会未做决定的,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发放给被征地村(居)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30%补偿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村(居)集体经济,具体使用按“四议两报备两公开”规定执行。
第六条规定,自用地资金补助标准按所征耕地面积计算,一类区:6.5万元/亩。自用地补助资金用于被征地村(居)的公益事业和发展村(居)集体经济,使用该项资金时,应按四议两报备两公开执行。(经开区东肖镇于 2014-9-3 17:2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