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声震如雷, 上虞法院充耳未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回应了人民呼声和社会关切,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
上虞区崧厦镇人民政府,上虞区国土局、上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本人合法承包35亩土地上种植的葡萄;葡萄棚是违法建筑为由,上述三家单位于2014年6月4日发动数百人,开着7台挖掘机,把本人合法承包35亩地上的数千棵将好收摘的葡萄树、连葡萄棚、和管理用房全部夷为平地,造成本人35亩葡萄颗粒无收,损失惨重。
为此,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14年6月30日向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是上虞区人民法院历时180天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3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17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可是,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转给上虞区人民法院要其立案,上虞区人民法院至今不闻不问。
人民法院,是人们敬仰而信赖的公堂,它是合法与违法,正义与邪恶评判的地方。可是上虞区人民法院不立案,也不裁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他们肩上的天平倾向贪官,把人民的利益抛在一边,不给你评判和说理的平台。
上虞区人民法院忘记了人民法院的”人民“。在合法与违法,正义与邪恶的路口去向不明;上虞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不立是官官相护表现。
上虞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不立,是损害了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上虞区人民法院行政不立案,也不裁定,是明显挑战中国的法律法规,是中国法治社会的悲哀!是对习近平“依法治国”莫大的讽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3款的规定,中级法院有权立案,有权审理。可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连法院都不遵守,这充分说明法院系统司法腐败行为根深蒂固。
法院系统这种腐败行为不能再这样下去了,请上级政法部门管一管,起码给我陆杰林一个民告官,司法公正的平台。
控诉人:陆杰林
身份证:33062219610827261x
电话:13757547141
上虞区崧厦镇陆家村
2014年12月24日
居然葡萄架也是违法建筑,神答复。
楼主可向中纪委投诉!
上虞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不立是官官相护表现。
有没有拍下,当时挖机作业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