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计算

王某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王某2014年7月和2014年10月的实际工作小时分别为192小时和160小时,请问如何计算王某7月、10月的加班工资?
王某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王某2014年7月和2014年10月的实际工作小时分别为192小时和160小时,请问如何计算王某7月、10月的加班工资?
(请分别写明计算过程和相应依据),非常感谢。

您好,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0小时/季=(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假日)÷4季×8小时/天。据您所述,7月和10月不在一个季度区间内,无法计算王某7月、10月的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间。
如果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166.64小时/月=(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假日)÷12个月×8小时/天。据您所述,王某10月份的实际工作时间并没有超过当月总法定标准时间。王某7月份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当月总法定标准时间192-166.64=25.36小时,这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014-09-17 16: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