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项目的在线全流程电子招投标这是对建造师知情权的侵害,是对皮包公司的纵容,是对工程质量的不负责任!是建造师的不真实意愿表达!现在宁德霞浦县有的水利项目招投标时进行所谓的网上招投标,不要建造师到场,导致有的项目中标了,做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的项目经理还不知情,说更不要谈以后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了。因为有的公司的建造师平常在工地,有的虽在公司,但不在招投标部门,根本不知道是否参加投标,公司或工地负责人为了省钱省事,不通知项目经理的事时常发生,这样项目的质量与安全没有落实到个人,无法保证。
为了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实行无纸化办公,我们支持,但不能这样把应的知情权给省略了。
建议水利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投标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建造师带本人身份证、企业标盾、建造师U锁现场确认解码,参加监督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这样既实现无纸化办公,提高效率,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又真实的反映了建造师的意愿,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我局受理诉求后,高度重视,立即与霞浦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行政服务中心、霞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进行了沟通,并咨询了具体承办招投标事宜的招标代理单位、电子招标投标运行平台软件供应商等单位,经汇总各方意见,现对诉求答复如下:
1、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中央惩防体系规划、工程专项治理,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提高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方面,有着独特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为推动电子招标投标长远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2月4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令公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26日福建省水利厅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水建管﹝2015﹞17 号)发布执行。2015年5月14日,福州市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已启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行电子招投标。目前,全省泉州等地已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我市蕉城、福安等也正在陆续开展。目前,霞浦县行政服务中心、霞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5年起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涵括了国土、住建、海洋、交通、公路、水利等行业。电子招标投标具有低成本、高效率、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特点,无需大量印制投标资料,投标企业可不必派人到场,节省了投标企业工本、差旅等费用,大大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有关电子招标投标法规未硬性规定投标人必须派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到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工程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现有工程招投标活动实际情况,投标人主要是是指企业法人主体,要求具备的要件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同时还包括财务、业绩、信誉等一般要求。项目经理由具在资质的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是一种岗位职务,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全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必须等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才可以参加投标,一个建造师只能当任一个项目经理,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目前在霞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均明确要求投标人承诺拟派的项目经理在工程招标投标期间不得有在建工程,若发现即属废标行为。
3、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公告等文件中公开说明,项目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在线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在线参加开标。在交易场所设置在线开标会场,诚邀投标人到场参加开标会,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且电子招标投标全过程在网上公开直播,所有招标投标有关企业、单位和监督等部门均可网上在线观看,所有投标企业的项目经理、投标报价等信息公开,且开标后还有中标候选公开、中标结果公示合计法定时间13天,信息是公开透明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可随时关注有关工程的招标投标信息。
4、工程中标施工后的质量安全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各自承担责任,主要是工程建设期间的管理行为。且在招投标活动中已明确要求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实行施工到位承诺制度,若发现未履行承诺,将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记录。项目经理与企业是雇佣合同关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主要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师的意愿主要应与雇佣企业之间沟通协调。(水利局于 2016-5-23 17:48回复)
附件:17-52-32-2016年5月23日信访诉求答复函(霞浦县三河整治工程(水利工程招投标项目经理到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