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一男子交通事故认定书说他无责,现实他却要赔对方10多万元


桐乡的凌某碰到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说他无责,而现实的调解协议上,他却要赔对方10多万元。赔还是不赔?为了寻求一个说法,凌某不得不打起一场官司。
2014年3月7日上午8时许,凌某像往常一样驾车去上班。经过桐乡市区一十字路口时,他见遇到红灯,就赶紧减速停下。此时,紧跟其后的摩托车驾驶员程某因为来不及刹车,撞了上去,车子倒下,人也被甩到另一条车道上。后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4年3月8日,桐乡一调解机构对该事故进行调解,凌某与程某家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凌某赔偿15万元,其中3万元于当天付清,其余待凌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一次性支付。本来事情似乎就该尘埃落定。不过,其后凌某又以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自己无责为由,开始拒绝支付12万元的赔偿金。
说好的事,突然变卦,程某家人当然不干了。同年8月12日,程某家人向桐乡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凌某按照调解协议如数支付赔偿金。经法院审理,今年3月2日,双方又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程某家人不再要求凌某支付剩余12万元,其中已支付的3万元,凌某也不再要求返还。
两次调解,事情为何出现这样巨大的反差?原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按照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承办该案的法官解释说,凌某一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定可撤销情形?根据交警事故认定,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在双方诉争的人民调解协议中,要求凌某承担15万元。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有失公平合理,是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最后,在其调解下,程某家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无理要求,双方又自愿达成一份调解协议。(嘉兴日报)

这就是我们的调解机构,不是谁有理帮谁,而是谁损失大帮谁
调节机构就是倒浆糊的,忽悠到一个是一个....
这种调解机构存在就是一种社会不安定因素
这种调解机构放弃原则,采取和稀泥的所谓“息事宁人”,是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罪魁祸首,已没有存在的必要。
给上班迟到评分:积分 +1理由: 剩下的12万叫调解师和调解机构一起赔,捣糨糊不能随心所欲!
调解机构,我只能说呵呵,反正无赖一般都会在调解机构占到好处
前面那3万 保险公司会出吗
脑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毫无公平性可言。死者为大,汽车上路就是错,没责任也要赔钱
摩托车也是机动车吧,自撞上去还要别人赔偿,没道理!!!
那个调解人吃屎的吗?!!!!!!!!
责任都没认定,就要急着调解......................?
给上班迟到评分:积分 +1理由: 死人最大,法理不外乎人情嘛!在大天朝这朵不是事
不是他自己撞上的吗?追尾造成死亡还要人家赔钱么?没有理解啊,摩托车速度要是慢点,跟车距离要是远点应该不会撞上吧,呃,没有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