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


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不得设置排他性出让门槛,根据项目建设总面积,规定项目建设周期控制在2~3年。
新出台的《意见》,对宗地竞买保证金比例、出让金缴款期限和项目建设周期都作出明确要求(见表)。土地受让人未按规定开工或竣工的,将按土地出让价款处以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滞纳金。
今后,我市将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统一规划、尽可能整体出让,不擅自随意切割城市规划中划分的地块。居住、商业及商住用地出让规模原则控制在50-300亩之间,未经收储的商业、居住及商住综合用地不得出让。
居住用地不得与招商引资项目挂钩,工业用地出让不得与配套居住、商住用地挂钩;以商业、科研研发等用途供应的产业用地坚持不与居住用地挂钩。
同时,居住用地出让时一律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排他性的准入条件;商业及商住综合用地原则上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严禁在“退二进三”(退出二产引进三产)过程中以补交出让金、协议出让方式将原有工业用地改变用途进行商品住宅开发,规划用途主要为居住用地,必须纳入政府储备计划。
《意见》规定,每年年初,各区(开发区、新区)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当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按照用地报批时批准的用途,将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和供地时间。居住用地供应计划原则上不低于前五年实际供应的平均水平。
开发区工业产业项目用地(包含为工业产业项目配套的道路等基础设施用地)占其计划供地总量比例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