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池镇政府

本人住宅位于西山村南面,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线路跨越本人院落,本人认为架设高压线离房顶过低,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其辐射极有可能危害到本人及家人健康,现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向领导报告如下:
一、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但是电力公司在设计、架设时并未与房屋产权人协商,已经侵犯了住户的权利,构成了侵权。
二、该特高压线路在高温、大风、大雨、大雾、雷电等气象条件下时常发出“吱吱”声响,给本人及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紧张和安全隐患。根据电学常识,高压输电线导线周围的工频电场会产生强大的电磁辐射,并会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国内外的众多专业机构和专家通过几十年的调查研究已证实:“220KV高压线周围300米地段内的人群患白血病、癌症的几率是其他地区的数倍,电磁辐射也会导致孕妇流产、胎儿畸形和心血管疾病。”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电压在100千伏以上的属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即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线路工程,已属于强电磁辐射的范畴,长期暴露在强电磁辐射下,必定会受到电磁辐射污染。《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须依法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根据此规定,受侵害人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根据国外资料显示,电磁辐射已成为当今危害人类健康的致病源之一。电磁波磁场中,人群白血病发病为正常环境中的2.93倍,肌肉肿瘤发病为正常环境中的3.26倍。国内外多数专家认为,电磁辐射是造成白血病的原因之一,并能诱发人体癌细胞增殖,影响人的生殖系统、心血管系统,且对人体有不良影响。因此,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线路存在造成人身损害的隐患。
此外,本人还需郑重申明一点:该特高压线路工程总共从本村两栋房屋经过,而另一栋房屋却已得到高额赔偿,据村里人说,另一栋房屋在获赔前,屋主曾邀请过纯池镇政府领导吃过饭,且有经济往来。本人也多次找纯池镇镇长交涉此事,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见,故本人在万般无奈下,在此寻求领导帮助,以期望能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方式!
吕女士:
对于你提出的关于“高压线离房顶过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其辐射极有可能危害到你们家人健康”的诉求,经我镇调查核实,现作出处理意见如下:
该事宜你们多次反映,我镇多次指派人员与县特高压线路建设指挥部联系,并现场实地走访、测量。经核实浙北-福州特压交流线路二回9R007——9R008号塔边导线距离纯池镇西山村房屋的水平距离为147米,根据国家标准《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665-2011规定:“房屋建筑拆迁范围为线路导线水平外延7米”的要求,该距离属于安全范围。7月5日,县特高压线路建设指挥部再次召集特高压线路业主项目部、设计单位、电力科学院等单位人员进行实地检测。待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后,我镇再予以明确回复,同时将检测报告送达给你们。
周宁县纯池镇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纯池镇于 2016-7-14 09: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