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秀水名苑2期,该小区公共停车位有小区居民私自安装地锁,造成小区居民无法停车,小区物业对此置之不理,寻求相关部门解决。
你于10月17日向台州12345电话反映,要求处理路桥区秀水名苑2期,该小区公共停车位有小区居民私自安装地锁,造成小区居民无法停车,存在占用公共停车泊位情况投诉事项,本单位于10月17日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向你反馈如下:经我局执法人员电话了解,来电人反映的属实。我处执法人员在2017年10月19日到路桥区秀水名苑2期,该小区公共停车位有小区居民私自安装地锁,造成小区居民无法停车,存在占用公共停车泊位情况投诉后,立即派遣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勘查。经勘查发现该处确实存在占用公共停车泊位行为。擅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物业,督促其三日内拆除私自安装的地锁,后期将加强巡查监督。执法人员与反映人进行了耐心的电话沟通,将处置情况告知反映人,反映人对处理情况表示满意。经办单位:路南中队 82435326路桥区综合执法局2017年10月18日
路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 201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