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挪用公款140万元 终审获刑1年7个月


受贿19.5万元,还挪用公款14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昨日,东楚晚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原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书记、局长赵保州终审获刑一年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1月间,赵保洲利用其担任大冶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及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收受多人贿赂的财物,共计价值19572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外,2013年12月15日,赵保洲在担任大冶市交监局书记、局长期间,安排工作人员以退还建工集团保证金的名义,将该局管理的保证金140万元借给建工集团项目经理叶某个人使用。2014年1月21日,叶某归还该款。
案发后,赵保洲接到办案单位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退赃196000元。赵保洲到案后,向检察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检察机关得以侦破其他职务犯罪案件。
大冶市法院一审,认为赵保州构成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判决后,赵保州不服,提起上诉,提出自己具有自首、立功、全额退赃等情节,参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认为原判量刑偏重。经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法律规定发生变化,依法对赵保洲犯受贿罪再予减轻处罚,对其犯挪用公款罪再予从轻处罚。最终,终审改判赵保州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