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冀文林市长:
您好!
我们昨天下午看了“问政海口”您说“安得广厦千万间,天下百姓尽欢颜。这句话在座的和网民都不陌生,人的生存功能无非几样需求,而住应该是排在首位的一项功能”,看后我们很感动。
我们是海口市玉沙路39号市燃气集团公司综合楼拆迁户(9层44户),在2008年1月21日公司与我们业主签订了《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玉沙路综合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要求我们业主必须在2008年2月1日前搬迁完毕,否则市燃气集团将收取补偿总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并强制拆迁。当初我们相信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仅用不到10天的时间于2008年2月1日前全部搬迁完毕。保证了玉沙村整体项目的顺利实施。时至今日5年多了,现新楼盘基本完工(还没有验收),开发商已开始对外销售(现取名为“海岸金城”,两栋350户),而我们44户拆迁户却得不到合理安置,特向上级领导如实反映情况。
1、2009年6月,公司通知我们拆迁户看设计图纸,当时给我们拆迁户设计的最大安置房建筑面积是117.64平方,套内面积98.44㎡,公摊面积为19.2%,最小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也有90.60平方,套内面积都稍大于原有拆迁户内面积(有图纸为据)。充分体现了“按照确保拆迁群众居住条件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做到公平补偿。”因此,大家对此方案和设计都表示满意。当时基于对国企公司领导班子的信任,故没有要求领导把承诺的安置面积(90平米-117平米)作为补充协议重新签订。而如今,现公司出台的安置方案变成了建筑面积121.18平,套内面积却只有93.32㎡,完全小于我们原有拆迁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高达27.86㎡。在今年5月公司又决定把公摊面积提高了2个多百分点,将五楼“架空层的住户公共场所”,全部摊给业主,这样下来公摊面积高达30%(公摊面积还要我们按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购买)。而一至四楼的商铺公摊面积仅为9%。此方案何时修改?我们拆迁户毫不知情。原方案既然已征得拆迁户同意,不知公司为何随意推翻?并先后两次增加公摊又为何意?按照政府拆迁安置有关规定“必须做到公开透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可公司领导至今没给我们拆迁户一个说法。
2、2006年,市燃气集团公司以当时市场价格买入怡景苑11套房产,再以超低价贱卖给公司11名中高层干部,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贴。而对我们这些拆迁户却精于算计,先后2次人为调整公摊面积至30%,并减少我们原有拆迁的套内面积。一个国有集团公司两种截然不同的“待遇”:一方是堂而皇之将国有资产变为“私有房产”的公司领导,一方是正当利益得不到保护并拥有合法产权的拆迁户业主。如今我们在外租房已长达5年之久,反差如此巨大,让人难以接受。
3、现“海岸金城”已基本完工,开发商与公司按协议7:3已分房完毕,开发商分得260套,公司分得90套。由当初的九层(44户)到现在32层(350户)我们没有任何意见,公司要发展,我们能理解;盖的户型大小不同,我们也理解。但是公司在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上,为何没有考虑到拆迁户现有的情况呢? “拆迁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在确定拆迁改造项目时要充分考虑群众拆迁的现实需要和意愿……”。
所以,我们认为公司应该按政府有关拆迁安置规定办,在保证我们拆迁户套内面积的前提下,依据玉沙路旧城改造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安置,维护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公司在2008年1月21日与我们拆迁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指出:“由于海口市政府改造国贸玉沙村项目的需要,甲方位于玉沙路39号自有3.2亩土地的综合楼被列入玉沙村拆迁改造范围”,由此可见我们拆迁户确属当时玉沙村项目改造范围。)
作为燃气集团公司的老员工,当年靠集资建房分期贷款,才有了属于自己的这套房产。因此,对于我们而言这套房子视同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贵。今天给上级领导反映,其目的就是想恳请上级领导,对我们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为拆迁户主持公道,把属于我们拆迁户的房产依据政府有关拆迁安置规定合理的还给我们!!!
无奈的拆迁户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积极参与海口市政府网络问政栏目并对该栏目的支持。您的网信《拆迁5 年未安置》经市政府网信中心转来我委,我委领导非常重视,批示相关处室同燃气集团协调处理。加强与拆迁户沟通,妥善处理回迁问题。目前该问题燃气集团尚在研究处理中。以后如有需要,可直接与我委联系。联系电话:68606033。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12-08-21 21: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