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期长短的咨询?

我司有一员工,入职时间2年左右,上班期间患病入院(劳鉴委鉴定为非工伤),出院后,佛山中医院出具出院证明,上面明确记载:“出院后休息一个月”。因此我司认为,该员工的医疗期为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一个月。
但是,该员工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要求用人单位给足6个月的医疗期给他。
请问: 1、《医疗期》规定中的6个月是不是应该理解为法律规定的最长的医疗期?
2、针对本案,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是否只要存在患病的事实就应该给予6个月的医疗期?
3、患病员工的医疗期,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在医疗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开具的相关资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来给予一定的医疗期间?
您好!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规定,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这里所说的医疗期是法律规定劳动者享受的最长期限而已,企业可根据医生或者医疗机构的相关诊断证明,给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
2015-09-10 15: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