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有份《关于调整市直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从2007年6月1日起调整市直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各按12%缴存。
2014年6月《关于2014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缴工资基数调整的通告》根据计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高于2013年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0%的规定, 即2014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8393元(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两部分合计)。
想请问,2014年的通知涵盖机关事业单位吗?是否机关事业单位适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0%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各最高不得超过20%、最低不得低于5%,这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的《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所规定的,适用于我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每个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在上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决定自身单位的缴存比例;而市直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于12%,是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所决定的,符合上述缴存比例范围的规定。
2014-08-11 08: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