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也请认真点

亲,又到了各种年终总结的时候。对于法院来说,案件又创新高,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打算把总结当作终结,尽管案件错漏百出,也将服判息讼啦!
裁判文书具有吸附、挥发纷争,执行、阐释法律的作用,是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惟一凭证。可贵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63号判决书,屡现低级错误:比如一月是30天左右,可承办法官却认为16天就应算满月了;一年是12个月,即使按被诉人提供的伪证,也只有5个月,根本不足半年,怎么可以按全年算呢?“1836>1495.985”是个小学毕业生就能正确判断的算术题,可承办法官却要做出相反的判断……看到这份像小学生作文的判决书,真让语文和数学老师唏嘘不已。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法官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如果法官等裁判文书的制作者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恪守职业道德,有足够的责任心,遵守法律和审判程序,一份错误百出的判决书绝无可能轻易出炉。 有争议和有漏洞的裁判不可怕,可怕的是有“低级错误”的裁判出现后,承办法官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将错就错、蓄意袒护、拒不认错。
别告诉我,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依法申请检察监督。算了吧,我们对法官的素质水平及职业道德还是存在怀疑。不信,可以按规定将该裁判文书在网上晒晒,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让大家评评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嘛。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本案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半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本案的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工资。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应付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不存在不足半年工作时间认定为1年的错误。
另外,用人单位主张其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836元,但从记录该款项的收据的内容显示,该款项为“奖金(工资)”,并非是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故用人单位关于其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836元的主张不能成立,“1836>1495.985”当然无错,但“奖金(工资)”和赔偿金性质不同,却不能用劳动者应得工资抵扣劳动者应得补偿。
希望这个答复能够让您满意。本院作出的案件(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该判决,可依法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可到本院信访部门办理,联系电话82631875。
2015-12-25 16: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