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工作解聘事项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情况说明 本人罗丁华,1997年7月进入湖南省东安县城乡规划局工作,2000年6月至今为响应县委、政府号召外出参与经济建设;2016年6月28日,单位(东安县规划执法大队)通知本人已被单位解聘,要求本人回单位办理解聘手续;单位在处理本人工作解聘事项中存在严重失职和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一、单位在解聘事件中未将真实情况及掌握的信息及时上报,解聘过程存在欺下瞒上、知情不报、严重失职、违规、违法行为; 真实事情经过如下所述: 本人于2016年4月26日接到东安县规划执法大队《限期回单位上班通知》(附件一):“要求2016年5月16日前回单位上班”,本人2016年5月11日回到单位,向单位领导吴旭东主任报到,并向其说明本人患有强直性脊柱炎(附件二),行动受限、需长期治疗、目前病情严重需住院治疗,并出示《永州市城镇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附件三),留存复印件给单位请病假,赶往广东省人民医院治疗,当时吴旭东主任未提出异议,故本人即回家收拾相关资料赴广州看病。2016年6月14日入广东省人民医院风湿内科病区住院,同时将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附件四),本人将该证明书拍照,吴旭东主任在6月14日下午就看到了《疾病诊断证明书》照片;在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3日,该情况单位领导吴旭东主任是一清二楚。但在《东安县事业单位解聘工作人员审批表》(附件五)中“解聘原因:我单位已于2016年5月3日在永州日报上公告,要求他5月18日前回单位上班,但他一直没有回单位上班,根据........”如此描述严重渎职、故意弄虚作假,存在大量虚假信息,严重失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第(三)点规定“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本人正在住院期间单位就对本人予以解聘,单位负责人在整个办理程序、过程中严重违法违规!7月1日至7月4日期间,本人多次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东安县住建局潘局及主要领导反映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可潘局在不调查也不核实的情况下,直接将我提出的质疑,推诿至人社局,说住建局不清楚我的情况,要我自己向人社局反映,这是典型的不作为! 二、关于有关“吃空饷”情况说明 2016年4月15日,我收到单位发出的《关于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有关“吃空饷”清理整改不到位问题的交办函》,依据国办发【2014】65号文件规定,本人根本不属于“吃空饷”范围,因为本人2000年6月起至今,单位从未发放过工资,直到本人2016年7月1日回单位领取相关物品才看到本人有张工商银行的存折,该存折内密密麻麻的工资发放和取款记录,但本人从未见过该存折,更别说用存折领取过任何一分钱;故本人不存在“吃空饷”行为。 希望组织予以认真调查、核实情况,为本人主持公道!!! 附件一:《限期回单位上班通知》 附件二:《核医学科检查报告》 附件三:《永州市城镇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 附件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附件五:《东安县事业单位解聘工作人员审批表》
尊敬的网友
你好!关于你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罗丁华反映“单位在解聘事件中未将真实情况及掌握的信息及时上报,解聘过程中存在欺上瞒下、知情不报、严重失职、违规、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罗丁华自2000年6月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签订停薪留职合同直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县人社局开展清查停薪留职人员工作时,规划执法大队通知罗丁华回单位上班,并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不再续签停薪留职合同,也没有查实到你回单位报到上班签到的记录。2014年3月依照县政府文件精神要求,规划执法大队向县人社局上报停薪留职人员名单,县财政局统一停发全县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工资。
2016年4月,规划执法大队接到东安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有关“吃空饷”清理整改不到位问题的交办函》,要求全面落实停薪留职人员的有关整改工作,执法大队把这一情况向局党组做了汇报,并提请局党组研究。2016年4月25日,规划执法大队按上级有关要求,给罗丁华下发了《限期回单位上班的通知》,同时电话通知罗丁华本人在2016年5月16日前回本单位上班,并于2016年5月3日在《永州日报》上刊登公告:通知罗丁华在2016年5月18日前回单位上班,逾期不到单位上班,单位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予以解聘。同时电话告知罗丁华本人登报内容。
2016年5月11日罗丁华回到单位,询问规划执法大队负责人吴旭东是否还能停薪留职等相关事宜,吴旭东同罗丁华说明:1、要么2016年5月18日前回单位上班,要么自己提出辞职;2、如果既不在5月18日前回单位上班,又不提出辞职,那么单位将按相关规定对你进行解聘。罗丁华提出是否可以办理病休,吴旭东说,你多年未向单位请病假,现在这个节点上你提出病休,那你要拿出相关手续资料,并须经县人社部门审批。罗丁华表示立即着手准备相关资料。2016年5月11日上午11时许,罗丁华向吴旭东出示《永州市城镇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提出请病休假,吴旭东在查看审批表后表示请病休假的证明资料不齐全,请罗丁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交资料,经审批后方可病休。罗丁华将该审批表复印件留在单位后便离开,单位政工人员周春艳、唐春晖将罗丁华出示的审批表送到县人社部门询问,可否凭这个资料申请病休时,人社部门告知该审批表请病休不符合规定。随后,唐春晖立即将这一情况电话告知罗丁华。调查中,也没有查实到罗丁华请病休假的申请。
二、关于罗丁华反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单位对其解聘程序存在违规的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阅罗丁华2016年7月1日提供的广东省医学科学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中得知,住院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限罗丁华回单位上班的时间是2016年5月18日。广东省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病情摘要:诊断强直性脊柱炎5年余,返院复诊。出具的2016年6月23日出院小结显示入院时情况:四肢肌力正常。调查中没有查实到罗丁华回单位的正式报到手续,也未有查到正式请病休假条。规划执法大队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关于罗丁华反映“本人自2000年6月起至今,单位从未发放过工资,直到2016年7月1日回单位才看到本人有张工商银行的存折,该存折密密麻麻的工资发放和取款记录,但本人从未见过该存折,更别说用存折取过任何一分钱;故本人不存在‘吃空饷’行为的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罗丁华2000年至2009年工作单位为东安县城乡规划中心,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9年3月县城乡规划中心调整机构设置,罗丁华调入规划执法大队工作,该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罗丁华个人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合同的约定,单位为罗丁华缴纳单位部分养老保险等,个人工资除上缴个人部分养老保险等外,其余部分上缴县财政。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