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周一,小编分享一个案例,引发一个问题的讨论:企业注销后被发现偷税是否可向股东追缴税款?
案例: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的时候发现有一笔委托加工的费用未取得发票,委托方b公司没有将该笔款项入账并申报,但是b公司已经注销了,资产清算出100多万供自然人股东分配。现在,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向b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追缴税款呢?
连税务机关内部针对这个问题都存在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两个观点:
1:b公司已经依法注销,法人资格已经终止了,无法再向b公司自然人股东追缴税款。
2:b公司清算注销后财产由自然人股东继承,注销前的偷逃税款理应向股东追缴。
其实,《税收征管法》目前没有对此种情况的偷逃税款做出明确规定。各地税务局有针对该情况不同的处理意见。比如浙江省税务局针对已注销纳税主体被发现注销前有偷税行为处理意见中提到:对于纳税主体在终止前偷逃的国家税款,税务机关有依法追缴入库的义务。
最后小编提醒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注销前需做好税务风险防范,规范履行税务注销清算程序。清算注销之前缴足税款,避免之后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