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发放方式及免税操作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请问该条例是否适用于佛山地区?
若不适用于佛山,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中第17条 目前佛山生育保险规定并未阐述,用人单位可否参照省的文件执行?谢谢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目前我市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1.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2.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后发放给用人单位,在未办理生育津贴前,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发放生育女职工的工资。这两条规定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无冲突。
2015-06-17 13:5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