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新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5月1日发布的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洪)谁、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持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根据该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根据该规定,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例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贷款);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根据该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例如,日本海外经协力基金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日本黑字环流贷款、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贷款);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了上述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但是招标人不得为适用上述规定弄虚作假,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七部委员会联合发布30号令,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12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转悠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自己自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